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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張謀勝律師

ABC廠商參加D機關之工程招標,D機關於招標前已將相關招標文件及工程圖說寄送予各廠商,並於招標文件訂定一定期日使廠商可向招標機關提出疑義。因無任何廠商向D招標機關請求釋疑,D招標機關便進行決標,並由A廠商得標,惟A廠商以該工程設計有重大誤差為由,要求變更工程設計規格,並拒絕與D招標機關簽訂契約。試問,D招標機關得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將A廠商列為不良廠商,並登載於政府採購公報?

D招標機關業已依法先行將招標文件及相關工程圖說寄予各廠商,以利各廠商自行評估是否有履約能力,且D招標機關依法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一定期間內,各廠商得向其提出疑義,藉以維護廠商之權益。A廠商既已先行審閱過招標文件及工程圖說,亦未於招標文件所訂期間內向D招標機關提出疑義,經決標後,由A廠商得標,A廠商若以該工程圖說之設計有誤差,其施工有難度或有障礙為由,拒絕與D招標機關簽訂契約,A廠商即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規定適用之可能。

故筆者建議,各廠商應謹慎審閱招標文件,若有疑義,應於招標文件所訂期間內提出,否則,於得標後以原設計有誤差而施工困難,拒絕簽訂契約者,恐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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