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C_0022  

台新金控為了彰化銀行的經營權,以「財政部以公權力操縱董事改選」為由,聲請假處分,要求禁止官派董事行使董事職權。台北地院認為,雙方爭議有待訴訟確定,並非保全程序所能解決,因此駁回台新金控的假處分聲請。什麼是假處分?

■李永然

假處分有「系爭物的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二種,前者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532條以下,乃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為了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法院依其聲請,對於系爭之請求標的物所為之處分措施而言;而後者,則於《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於爭執的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按「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其目的乃在避免本案訴訟終局判決以前債務人所為現時急迫的權利侵害,俾能部分即時實現債權人的請求權而保護利益的暫時處分措施。

---------------------------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以淺顯文字暨狀例,將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中之普通訴訟、簡易訴訟、小額訴訟、法院調解、督促、財產保全、強制執行、家事事件等程序和運用法則「一舉成擒」,呈現讀者面前。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1654&kgroup=法律圖書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假處分
    全站熱搜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