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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年底,有位三歲大的小朋友在新北市三重區開元公園的兒童遊戲場玩溜滑梯時,因攀爬階梯跌倒,導致左手肘骨折,家長認為是公園的遊具設計疏失,於是要求國賠。雖然結果如何,尚不能得知,但倒讓小編想到,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國賠呢?

■楊冀華

  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構成要件如下:

一、必須是公有公共設施:

  公共設施係指供公共目的使用之物件或設備。因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生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而請求國家賠償者,原則上限於該公有公共設施已經開放公眾使用者為限。亦即,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公有公共設施」,係指已設置完成並已開始供公眾使用者而言。

二、必須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所謂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疵而言;管理上有欠缺者,係指公共設施建造後未妥善保管,怠為維修致該物發生瑕疵而言。公有公共設施如何才算有「瑕疵」?應指因公共設施之建造或建造後之維持,修繕及保管等不完全,不具備通常應有之狀態、作用或功能,以致缺乏安全性而言。

三、必須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害:

  生命、身體或財產以外之自由或權利受害,自無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適用。

四、必須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有欠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在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情況下,依客觀之觀察,通常會發生損害者,即為有因果關係,如必不生該等損害或通常亦不生該等損害者,則不具有因果關係。損害之發生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即與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有欠缺間無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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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Q&A》收錄14個實務案例,皆是發生率頻繁的國家賠償案件,爭議也多,書中詳細指引請求賠償正確有效之路,是讀者力爭權益不可或缺的武器。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547&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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