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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雲鵬

1.公證請求書為通用格式,請求人可以自行以A4紙張,用電腦或其他印刷方式選擇以表格或無表格方式製作,並依請求內容自行刪除不適用的欄位。

2.填寫請求書或聲請書時,如有增加、刪除或修改的文字,應於空白處記明增加、刪除或修改部分並蓋章。

3.收件號碼由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填寫,請求人自行製作時要預留空間,但免填內容。

4.請求人提出的請求書或聲請書有兩頁以上時,應於頁與頁間加蓋騎縫章或用其他方法表示連續。

5.請求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時,應蓋法人、團體及其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的印信。

6.文件名稱及字號要詳細填寫,關於數字例如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電話號碼,可用阿拉伯數字。

7.請求人委任代理人代為辦理時,代理人要提出授權書,請求書上應註明授權書種類、文號及代理人權限。

8.請求人姓名上宜寫明稱謂,例如「承租人」、「借款人」、「貸與人」等。

9.公證費用繳納單據應粘貼於請求書或聲請書。

 其他填表之注意事項:

1.標的:應記載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或關於私權事實之價額,供徵收公證費用之依據。請求人就婚姻、認領、收養或其他非財產關係請求作成公證書者,無庸記載。

2.請求人之姓名或名稱:請求人之上必須標明稱謂,例如租賃關係之「出租人」、「承租人」,買賣關係之「出賣人」、「買受人」,委任關係之「委任人」、「受任人」,借貸關係之「借用人」、「貸與人」,夫妻關係之「夫」、「妻」,收養關係之「收養人」、「被收養人」、「養父、母」、「養子、女」,其他如「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等。公司應記載其名稱。

3.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之姓名應列於所代理之本人之後。

4.出生年月日,與行為能力之有無欠缺有關,應詳為填寫。

5.身分證明文件名稱及其字號:如係本國人應記明國民身分證及統一字號,或軍人身分補給證及其字號,外國人或華僑應記明其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及字號,以資查對。

6.住居所或事務所:個人應載明住居所,外國人或華僑除記明其國外之住居所外,國內有固定住居所者,亦應併予記載。法人則應記載其主事務所或法院所在地之分事務所。

7.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係記載請求公證人予以公證之事項,例如「請求公證結婚」、「請求公證人體驗現以和平公然方法占有某土地之私權事實」等。

8.已得第三人許可或同意之法律行為,依公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提出已得該第三人允許或同意之證明書,將證明方法詳為記明,例如:「本件○○契約,已得某某同意,提出其同意證明書」、「本件已得某某之法定代理人某某到場表示允許」等。如無須得第三人允許或同意者,本欄應刪除,或註明為「空欄」。

9.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事項,應填載其本旨,債務人將來不履行時,債權人即得以本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請求強制執行,因此,得逕受強制執行事項,記載必須明確,合於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一而其性質適於強制執行者,始得約定如一方不履行,他方得逕自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例如:「本件借貸金額新臺幣○元,每月利息○元,利息應於翌月起於每月○日付清,本金應於民國○○年○月○日清償,逾期不付,債務人應逕受強制執行」。

10.請求人提出之證明文件,應記明文件種類、件數、提出人姓名,有影本或抄本者,核對原本無誤後記明,將原本發還。

11.請求人應記明請求交付公證書正本、繕本、譯本或節本名稱及件數。

12.請求人應於請求書內簽名或蓋章,如為法人應加蓋法人之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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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實務DIY》由進入公證實務界多年的鄭雲鵬公證人,以其累積多年之經驗,彙編經辦之案件成書,內容豐富,共附有一百二十餘個案例,可做為新任公證人及辦理公證業務者的參考用書。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522&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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