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飾店於店中以擴音器播放流行歌曲,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

■蔡信章

  本案中因未涉及以有線電或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故與公開播送無涉。又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後段規定,倘該服飾店未經授權而以擴音器播放周杰倫所演唱之青花瓷歌曲,顯然違反著作權法公開演出之規定,而應依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予以處罰。

  所謂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參照)。所稱「擴音器或其他器材」,通常即指於一般家用接收之收音機或電視等器材以外所附加擴大其播送效果之器材,即日常觀念中之擴大機,或具有類似效果的器材設施。又所謂「一般家用的接收設備」,係以該設備之效果是否與一般人所認家用設備所能達到之效果相當作為判斷的標準。例如:手提收音機、床頭音響等等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僅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並不涉及著作之公開演出。

  本法公開演出對象僅限於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其他著作則不在此公開演出之範圍。而表演之公開演出權,亦僅限於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不包括現場之模仿在內。故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公開模仿他人之表演者並不涉及侵害表演之公開演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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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隨觀──著作權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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