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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借錢,書面借貸契約怎麼簽?

■李永然

  按借貸有「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之分,所謂「消費借貸」,係指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參見《民法》第474條)。這類契約的法律性質為「單務契約」、「無償或有償契約」、「不要式契約」。借用人或貸與人於訂立消費借貸契約時,應注意以下四點:

  一、消費借貸的客體為「消費物」,包括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所以消費借貸契約的類型還可區分為「金錢消費借貸」與「實物消費借貸」,後者乃指借貸之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代替物」,二者區別實益,乃在於「金錢借貸」,《民法》設有給付變更的規定,具有法定任意之債的色彩(《民法》第480條、第481條)(註)。

  二、貸與人尚須注意「瑕疵擔保責任」,按消費借貸如係有償消費借貸者,而借貸物有瑕疵時,貸與人應另易以無瑕疵之物;又如係無償消費借貸,而借用物有瑕疵時,借用人得照有瑕疵原物的價值,返還貸與人(參見《民法》第476條)。

  三、借用人亦須注意返還義務,此一返還義務會因有償消費借貸與無償消費借貸而有所不同。在「有償消費借貸」,借用人除應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外,還應返還利息或其他報償;至於「無償消費借貸」,僅負有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已(參見《民法》第477條、第478條)。

  四、貸與人如於有償消費借貸約定支付報償,固可適用「契約自由原則」,然如報償為金錢,解釋上有《民法》債編通則「利息之債」的適用。例如:《民法》第204條前段規定,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註:參見邱聰智著:債法各論,自刊本,民國839月初版,頁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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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十種契約範例及其法律重點,請看《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239&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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