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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個人資料,越多越好?
呂錦峰、謝持恆
關於個人資料的蒐集,最主要是所蒐集的資料是否符合個資法所定義的「個人資料」,這些資料,不論是電子資料或書面文件,只要有個資法第2條所列的項目,包括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就算是個人資料。
這裡要強調的另一個觀念是,個人資料的蒐集是否有其必要性。以往很多人總認為個人資料蒐集越多越好,這些資料不曉得哪一天會用到,乾脆一次多蒐集一些,以免花兩次功。但是,在新版個資法實施以後,多一項個人資料,對單位來說,就多增加一分保管的風險。舉例說明,如果我只是做單純的客戶滿意度調查,為什麼還需要提供詳細的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呢?又譬如有些中小企業在人員招募時,需要提供戶口名簿的影本,諸如此類,都是對個人資料過度蒐集的例子。
更完整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就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教戰守則》一書中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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