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訴訟外之民事紛爭解決途徑」(ADR)創造雙贏,解決民事糾紛,訴訟不再是唯一途徑!
隨著台灣社會的高度進步,國人也愈來愈具備「法治觀念」,有了法治觀念就開始懂得伸張權利,也使得許多民眾都很會計較自己的權利有沒有得到保障,反而造成動輒訴諸法律的情況發生。濫訟的結果不但影響個人生活,也影響了裁判的品質。
執業40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看過各式各樣的訴訟理由,許多人只是為了爭一口氣不惜走上法庭,但他認為訴訟不僅曠日費時而且所費不貲,是不得已而為之,因此在面對當事人進行委託時,首先會協助他們尋求和解的可能,在雙方獲得共識下,消弭沒有必要的訴訟,不僅以較短的時間解決雙方的紛爭,也能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現今司法界、學界一直在鼓勵、倡導民眾多多利用「訴訟外之民事紛爭解決途徑」(ADR),以減輕當事人面臨訴訟時在勞力、時間、費用的付出,同時也減輕司法資源的負擔,至於哪些是屬於訴訟外的民事紛爭解決途徑呢?李永然律師表示:「現行制度上有『和解』、『調解』及『仲裁』等方式,其中和解、調解兩者特重維持兩造間的和諧,而仲裁則是適用於某些需要專業知識領域的案件,例如工程方面的糾紛及商務方面案件。」李永然律師強調,除了上述法律規定的解決途徑外,其他如當事人自行或經由律師協調或斡旋而達成「和解」,也屬於解決民事紛爭的途徑,民眾在面臨法律糾紛時,可以參考並利用相關制度,以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