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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永然觀點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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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的何種行為會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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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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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品平行輸入是否構成對商標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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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陳宜鴻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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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應審慎審議《財團法人法》,不宜草率通過立法

文/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李永然律師 

  據報載,立法院將於6月11日召開臨時會,依照民進黨團送出的臨時會審議法案清單,包括《公司法》丶《財團法人法》......等數個社會矚目的法案。然而,《財團法人法》草案因涉及我國許多公益團體的運作,也涉及「宗教財團法人」受到《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立法院應當審慎進行討論與審議,而不宜草率通過立法。 

  台灣的公益團體在社會上各個角落從事各種不同的公益事業,是我國社會得以安定與和諧的重要力量,為台灣的重要資產,這些公益事業均有賴公益團體,包括財團法人,才能正常運作。因此,公益團體的運作狀況,將攸關我國社會的安定與和諧。我國有非常多的公益團體,是採用「財團法人」的組織型態;一旦《財團法人法》草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將全部財團法人纳入規範,這些財團法人型態的公益團體,其運作勢必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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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事逃逸,有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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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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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發現被詐欺,受害人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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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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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刑法中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的立法目的及構成要件

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某甲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交岔路口處,適有同向前方由某乙所駕的自小客車已煞車等候紅燈,某甲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然而某甲竟疏未注意,不慎撞擊某乙所駕駛的自小客車車尾,致某乙受有後腦鈍挫傷、頸部扭傷等傷害,且某甲逕自離去,未留在車禍現場,案經某乙報警處理,試問某甲可能涉及那些刑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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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發現被詐欺,受害人該怎麼辦?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甲將房子出租予乙,乙僅是位承租人,乙因手頭吃緊,心生一計,冒充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甲,而出售房子,丙不疑有他,付了頭期款新台幣120萬元,乙得款後逃之夭夭;買受人丙發現被詐欺,丙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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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能否請求分割?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老王死亡時,遺留一間房子,該房子由老王的兩個兒子王甲、王乙共同繼承,王甲、王乙乃成為該房子的「分別共有」共有人。王甲不想再與其弟王乙保持「共有」的形態,王甲可以向王乙要求將該共有物的分割嗎?

  解析:如有王甲、王乙二人共有該「房子」,沒有「契約」約定「不分割的期限」,王甲隨時可以向王乙請求分割共有物(《民法》第82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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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勞工有何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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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林貴卿

一、企業主於進行企業併購,須注意《企業併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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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如何應用強制執行程序確保債權?

文◎李永然律師、黃志國律師

一、台商有運用強制執行的必要

  台商在大陸經商,如因商業貿易等糾紛,時常會涉及民事訴訟、調解或仲裁,待得到有利結果後,通常會有強制執行的問題,而大陸「強制執行」規定與台灣不同,大陸主要係規定於其《民事訴訟法》中,且有諸多其他規定,而制度上也跟台灣有許多不同,過去大陸存在「執行難」的問題,所以先後於2007年、2012年又做了兩次修正,藉以強化強制執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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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運用「保證」擔保債權的法律須知!

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商可運用「保證」擔保債權

  台商在中國大陸經商、投資,如與別人或企業發生債權債務時,一定要具有「風險」意識,為了使自己的債權獲得保障,運用「抵押」或「質押」固然可行;但如果債務人沒有「擔保品」,也可運用「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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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出刊幸運雜誌96期,專文報導「解決民事糾紛,訴訟不再是唯一途徑!--善用「訴訟外之民事紛爭解決途徑」(ADR)創造雙贏」

文◎張則君

  隨著台灣社會高度進步,國人越來越具備「法治觀念」,有了法治觀念就開始懂得伸張權利,也使得許多民眾逐漸計較起自己的權利有沒有得到保障,反而造成動輒訴諸法律的情況發生。濫訟的結果不但影響個人生活,也影響了裁判的品質。現今司法界、學界一直在鼓勵、倡導民眾多多利用「訴訟外之民事紛爭解決途徑」(ADR) ,目的即在於減輕當事人面臨訴訟時在勞力、時間、費用的付出,同時也減輕司法資源的負擔。

濫訟日增,成司法資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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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禍從口出

文◎李永然律師

  民國107年2月間,司法界發生檢察官在開庭時說法官「腦袋不清楚」,而遭法官想以「侮辱公署及公務員」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的新聞事件。除此之外,民眾因違反交通法令遭檢舉開單時辱罵警察、在網路上惡意評論特定個人或店家、或給予生命、財產安全上的威脅,甚至是在機場謊報有「炸彈」而被移送地檢署遭到起訴的事件,在新聞報導中也是屢見不鮮。這些案件的共通點,都是因為表示出「負面言詞」而造成法律爭議或糾紛。

  「言論自由」雖然是我國《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但是為了兼顧對於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的保護,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509號解釋當中,也肯認國家對於言論自由可以合理的加以限制。而在《刑法》當中,即有許多禁止「濫用」言論自由的相關規定,例如:《刑法》第140條規定不得侮辱公務員與公署,《刑法》第151條與第305條規定不得恐嚇危害公眾與他人的安全,《刑法》第309條規定不得公然侮辱他人,《刑法》第310條規定不得誹謗他人,《刑法》第246條更特別規定對於宗教場所不得公然侮辱等等,違反者都有可能遭受到刑事處罰;他人若因此而受有損害,還可以請求民事賠償。以上規定,都是法律對於「言論自由」所設定的合理限制,避免人民將「言論自由」無限上綱,假藉此種自由權利,不法侵害公眾與他人的其他權利,反而失去《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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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運用及面對刑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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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一、刑事偵查程序已成為企業經營必須認識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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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張錫銘投書,盼政府重視並改進監所人權

  最近,被判處無期徒刑正在服刑中的前槍擊要犯張錫銘,透過親友向媒體投書,希望政府能讓受刑人將獄中作業所得的「獄中勞作金」用來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針對此一議題,長期關注監所人權的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認為:「以前監所中全民健康保險的問題,因為早期全民健康保險法是把受刑人排除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的適用之外,在我擔任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期間,前往監所參訪時,就有受刑人反應醫療的問題,經我們向政府單位做出建議,全民健康保險法後來也修正將受刑人納入;不過現在有關受刑人張錫銘提出的這個建議,是否可行?政府應當從具體可行的角度去思考,並研究改進之道。」

  此外,李永然律師也表示:「最近我們也一直在關注台灣監所人權的問題,因為從酒駕撞死送報生的英國商人林克穎潛逃案件中,中華民國政府申請引渡卻遭到英國法院以『台灣監獄條件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標準』為由,判定我方敗訴,而拒絕引渡,顯示我們對於監所人權仍有許多努力的空間,政府應該要正視監所人權的相關問題並加以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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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房屋的承租人有何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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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一、住宅房屋之承租人的「居住權」,政府訂特別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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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oday新聞雲於20180428日刊登穿囚服的國民非「棄民」 監獄人權不應再低落一文

文中指出:司法院長許宗力,曾在大法官釋字第755 號解釋提出協同意見書,身為首席大法官的大院長,他很有感觸的描述到,受刑人只是穿「囚服」的國民,並非是憲法基本權保障的「棄民」,「保護受刑人基本權,也保護社會安全」。許的專業意見,揭露出受刑人基於同受憲法基本權保障的國民身分,在監禁期間,除人身自由遭限制外,受刑人一樣擁有在憲法中的各種基本權利。

許宗力認為,若受刑人未能免於國家恣意侵害、無法獲得基本生活所需、甚至時時擔心最起碼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以致於持續性地身處於恐懼與匱乏之中,當他們出獄之後,仇視的反社會人格心理才是整個社會要憂慮的,甚至成為社會的不定時炸彈。

想了解原文,請至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428/1159361.htm?from=etnews_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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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27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受邀擔任行天宮「人文.心靈講座」講師,主講「民事常見糾紛與解決之道」,向民眾推廣法律知識。

  現代人不論於工作、生活或家庭中,因個人權利受到侵害,或與他人間發生爭議實所難免。進行訴訟不僅曠日廢時,且花費不貲,現今司法界、學界都一直在鼓勵、倡導民眾多多利用「訴訟外之民事紛爭解決途徑」,以減輕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的付出,同時也減輕司法資源之負擔,訴訟外之民事紛爭解決途徑有哪些?現行制度有「和解」、「調解」及「仲裁」等方式,其中和解、調解兩者特重維持兩造間的和諧,而仲裁則是適用於某些需要專業知識領域的案件,例如工程方面的糾紛及商務方面案件,此外透過律師協調也是可行的方法。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將其近四十年的執業經驗,透過淺顯的文字介紹、案例解析,讓在場聽眾若在未來遇到民事糾紛,將不致於亂無章法,也能很快尋得正確的解決管道,完善的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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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遭到侵害的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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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林貴卿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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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違反《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是否應負民事責任?

文◎李永然律師.洪偉修律師

一、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作為洗錢防制之一環

  官股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稱「兆豐銀行」)在美國遭紐約金融服務署(DFS)裁罰1.8億美元,折合新台幣57億元,震驚我國政壇、媒體及司法界,究其原因發現是因為兆豐銀行內控、反洗錢措施不足所致(註1),雖然台灣台北地檢署以銀行內控不佳、無洗錢行為及僅未詳實申報為由而為簽結(註2),但業已讓大家嚇出一身冷汗,並開始知悉「洗錢防制」的國際化已是不可逆的趨勢;為要讓我國晉升為國際金融之一員,因此立法院也順勢在民國(以下同)105年12月9日完成《洗錢防制法》的修正,並自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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