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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永然觀點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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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過一個有智慧的人生?

文◎ 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皆勸人為善

  台灣是一個人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國家,2019年3月11日美國無任所宗教大使布朗貝克(Brownback)應台灣民主基金會之邀,來台出席「印太地區保衛宗教自由論壇」做一專題演講;其演講中也稱讚台灣對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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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19 ETtoday東森新聞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監獄行刑法》大翻修 監所人權保障未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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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院會在民國108年4月11日通過法務部所草擬的《羈押法》與《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將該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可說是《羈押法》與《監獄行刑法》自民國35年制定公布以來,最大幅度的一次修法。此次修正,不僅提升我國法制對於羈押被告及受刑人的人權保障,也向國際社會凸顯我國是以「人權立國」的精神!

  過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曾就《監獄行刑法》第6條「司法救濟制度」、第66條「監獄長官閱讀書信」、第83條「執行期滿釋放」等規定,以及《羈押法》第6條「司法救濟制度」、第23條及第28條「律師接見監視、錄影」等規定宣告違憲,可見我國現行《羈押法》與《監獄行刑法》中仍有許多侵害人權的違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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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對土地徵收的法律須知

文◎李永然律師

一、民眾有時會面對自己所有的土地被政府徵收

  台灣容許土地所有權可以私有,此不同於中國大陸,中國大陸施行「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權僅容許「國有」、「集體所有」,而不容許人民「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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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閉鎖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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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陳曉祺律師

一、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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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車禍受傷時,被害人可以向肇事者請求哪些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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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林岫萱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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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營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文◎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問題】

  阿強為「一定冷」空調公司的員工,專門負責商用空調設備的技術研發工作,由於阿強於工作所接觸的技術屬於公司機密資訊,所以「一定冷」空調公司與阿強有簽署保密協議,該技術文件資料除載明為「機密」外,平時上鎖於專屬檔案櫃中,並由公司專人加以保管,阿強因遭競爭對手「超級冷」空調公司挖角而離職,竟於離職後將上開「一定冷」空調公司的技術故意洩漏給目前任職的「超級冷」空調公司,試問阿強應該負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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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21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檢察官不宜濫行上訴,俾免侵害人權又耗費司法資源」

  近日報載,有民眾因為拆解鄰居綁在電線杆上,市價僅值「2毛錢」的鐵絲,而遭到鄰居提起竊盜罪的刑事告訴。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並沒有拿走鐵絲,且罹患精神疾病,無法認定具有竊盜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判決無罪。但檢察官不服第一審的無罪判決仍提起上訴,高院審理後也認定被告並無不法所有意圖及竊盜犯意,因此駁回檢察官上訴而無罪確定。由於該名民眾患有精神疾病,法院指定由法律扶助律師擔任辯護人,也因此必須支付兩個審級合計新台幣「6萬元」的律師費用,司法界人士批評本案的檢察官根本是濫訴!

  《刑法》是國家對於犯罪者施予刑罰的依據,但刑罰也將嚴重侵害人民的權利,因此非必要時不應輕易動用刑罰,這是《刑法》所謂的謙抑性跟最後手段性。也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針對該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的輕罪案件,如果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的量刑標準後,認為「不起訴」為適當時,可以做出「不起訴」處分。換句話說,《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賦予檢察官「微罪不舉」的裁量權,對於十分輕微的特定犯罪行為,雖然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但是當檢察官審酌後,認為該案件不起訴被告較為適當時,依法可以做出「不起訴」處分。

  前述報載案例中,被拆解的鐵絲僅價值「2毛錢」,且留在原地沒有被拿走,該名民眾患有精神疾病,很可能不清楚自己的行為有沒有觸犯法律。事實上,檢察官在考量這些情狀後,是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不舉」規定,給予「不起訴」處分;雖然提起公訴是檢察官的裁量權,應予尊重,但第一審法院已經判決無罪,檢察官應當審慎思考量是否要提起上訴。特別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倘若第一審法院認為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說服法院得到有罪的心證,則檢察官在提起上訴時,更應思考有無其他證據可以說服法院。上述案例中,檢察官提起上訴後,並沒有提出其他補強證據,因此第二審判決中也指出,檢察官的上訴只是「重為爭辯」,因此認定上訴無理由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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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何條件,才可以稱得上「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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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林貴卿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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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11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少數逃不代表多數 有資力的刑事被告就一定會逃亡?」

 日前有媒體報導,遭限制出境的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因須赴韓國會談商務,俾利公司業務發展,向法院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卻遭駁回。法院駁回其聲請的主要理由:1.被告犯罪嫌疑重大;2.被告的家庭、經濟俱佳,逃亡能力甚高;3.多有其他被告雖於偵、審遵期到庭,且國內尚有家人、事業及財產的情況下,於解除限制出境後,仍潛逃出境;4.被告將來如果潛逃會嚴重損害「國家法益」;5.現代通訊科技發達,被告可透過各式網路及電信等通訊媒體,以視訊或口頭方式參與。對此,讓筆者想再談一下我國對於限制出境的規定。

  我國司法實務將限制出境認為性質上屬於限制住居的一種,但此種見解在強調人權保障的今日,已相當不宜,為此,立委也正在立法院著手進行《刑事訴訟法》條文修正,讓限制出境能法制化,以保障刑事被告的司法人權。既然如此,目前法院在考慮限制出境及其解除時,自應更謹慎,至少應具有「比例原則」,也就是「必要性」與「相當性」的思維。

  本件被告被檢察官認為涉嫌行賄獄政人員金額僅2萬餘元(新台幣),情節輕微,法院於裁定時,怎可說其一旦潛逃,會嚴重損害「國家法益」;其次,身價不低的刑事被告不能說有逃亡能力就會逃亡,那以後凡身價不低的刑事被告,是否都有限制出境的必要;再者,過往雖有其他被告於解除限制出境後就逃亡,但畢竟也是少數,更多的被告於解除限制出境後,依然遵期到庭,甚至判決有罪確定後仍到案執行。最後,商務會談「見面」的效果絕對不同於「視訊」,法院於裁定中豈能以已有視訊等替代,即認無「見面」會談商務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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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對「病人自主權利」的法律須知

文◎李永然律師

一、我國已開始施行《病人自主權利法》:

  隨著時代的進步,病人的權利及醫療關係較往昔更受重視;我國立法院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並由總院於民國105年元月6日公布,且該法自總統公布後「三年」施行,故該法自民國108年元月6日起施行(《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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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何條件,才可以稱得上「營業秘密」?

文◎李永然律師、林貴卿律師

【問題】

  甲任職於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科技公司),因職務關係接觸A科技公司的原物料採購、報價單、製程控管資料、商品配方、客戶電話、用貨方式、送貨地址、客戶商品等資訊,甲於離職後至B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科技公司),並利用前揭「資訊」為B科技公司獲取鉅額利益。試問:法律上如何認定前揭「原物料採購、報價單、製程控管資料、商品配方、客戶電話、用貨方式、送貨地址、客戶商品」等資訊是否為A科技公司的「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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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資購房,如何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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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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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以「變賣」方式分割共有物時,共有人可以購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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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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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共有人對分割及登記的法律認識!

文◎李永然律師

一、土地共有人可利用分割消滅共有關係:

  土地依其所有權形態的不同,有「單獨所有」及「共有」,而「共有」又可分為「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前者係指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民法》第817條);後者則係指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的數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民法》第82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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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4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文化政策該重視 那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呢」

  行政院院會於2019年元月10日通過文化部所擬具的《文化基本法》草案,該法規定人民享有選擇語言進行表達、溝通、傳播及創作的權利,同時國家應訂定文化傳播政策,維護多元意見表達,保障國民知的權利。該草案內容可見政府對文化政策的重視,筆者樂見其成。

  但此不禁令人想起2018年10月間由立委王金平所領銜,跨黨派36位委員林岱樺、馬文君等連署提出的《宗教基本法》草案,並不像《文化基本法》這般幸運,僅因少數幾位立委透過媒體操作,使原本是我國宗教立法的一椿美事,不幸遭到在立法院擱置的命運。筆者在此呼籲目前民調處於低迷的執政黨,若能使《宗教基本法》草案迅速完成立法,將可獲廣泛民眾的喝采及國際間的讚賞。其理由有三:

  一、我國已經有不少基本法,「宗教」基於同一理由也有制定的必要:我國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而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為保障客家族群集體權益,而制定《客家基本法》;為確立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的基本方針與原則,而制定《科學技術基本法》;為保障人民學習及教育的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而制定《教育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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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月9日鏡週刊劉志原記者針對頂新案採訪李永然律師「【外媒驚爆】挑戰頂新案判決 名律師點出法院審理瑕疵」

律師李永然(左2)認為,越南媒體取得的2份官方文件有助於進一步釐清案情。

文|劉志原    攝影|王均峰 陳俊銘 林育緯

  1月4日越南當地《The LEADER》等多家媒體報導台灣頂新案後續,舉出2項越南官方新文件,澄清提供原料給頂新的大幸福公司,依當地法令不必取得食品合格廠商證書,並非台灣法院認定的不合格,已遭2審判15年的頂新前董座魏應充也與律師團研究因應,熟知最高法院審理程序的律師李永然對此指出,若文件內容為真,顯示我國法院在未確認事實的情況下,就做不利於被告的推論,顯然有違無罪推定原則,當事人可要求最高法院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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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不動產借用他人名義登記者,要小心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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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一、國人有時須借用他人名義登記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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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過失責任分配及與有過失

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甲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南下路段時,因車多堵塞未保持行車距離,剎車不及致追撞前車車尾,復甲又遭尾隨其後的乙所駕駛的自用小客車,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而碰撞甲的自用小客車,除造成甲的自小客車車尾受損害外,並致甲再度撞擊前車,造成甲所有的自用小客車車頭受損,甲因此就其自用小客車遭碰撞部分支出修復費用。請問甲依法可否向乙請求修復費用?如可,又其請求範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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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7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保障自己善終權 病人自主權利法律須知」

  隨著時代的進步,病人的權利及醫療關係較往昔更受重視,於今年元月6日起施行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目的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對於此法,你我有瞭解的必要,以保障自己或家人萬一生病時的善終權。

  首先,你應先了解「預立醫療決定」的意義。所謂的「預立醫療決定」乃指事先立下的「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註1)、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的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3條第3款)。

  如欲為「預立醫療決定」,必須具備法定條件即一定程序,此也有了解的必要。在條件方面必須是具「完全的行為能力之人」,才可以預立醫療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第1項)。程序必須符合:1.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2.經公證人(註2)公證或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3.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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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者遇仲介公司廣告不實時,在法律上可以如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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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一、房屋仲介的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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