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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永然觀點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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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重製光碟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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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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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犯罪中的「洗錢行為」究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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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洪偉修律師  

一、國人要注意洗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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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獨家授權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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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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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中之「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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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洪偉修律師

一、內線交易罪因犯罪所得不同,處罰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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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煞車失靈」致人死傷時,駕駛人有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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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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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6日出刊蘋果日報A9版「姊妹花控劣警脫光搜身」新聞採訪李永然律師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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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6日出刊蘋果日報A9版「姊妹花控劣警脫光搜身」新聞報導:日前新北市一對姊妹到大哥家找尋母親,未料卻被小妹控違反保護令,遭警方以現行犯逮捕,還被要求脫光搜身、遭觸碰私處,直到上了法庭,法官裁定警方非法逮捕,兩人才被釋放,事後姊妹不堪受辱控告警方非法逮捕,警方卻堅稱:「未發現警員不法!」。

  記者針對新聞事件採訪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李永然律師表示:「不可思議!」指這對姊妹經法官審理裁定,既非現行犯也非準現行犯,警方非法逮捕已涉妨害自由,無論故意或過失,都已侵害人權,民眾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十條,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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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稅,何種情形下負責人會遭「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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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一、公司欠稅不繳會遭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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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於離職時如未經公司同意是否可刪除儲存於電腦內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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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陳宜鴻律師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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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情況可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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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林貴卿律師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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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是一高度信仰宗教自由的國家,宗教多元化的呈現及其對社會安定所發揮的功用,世人也有目共睹。2017年6月間內政部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該草案目前引起一些宗教團體走上街頭,並紛紛向各地縣市政府進行陳情。

  按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8條:「一、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他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強迫。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只受法律所規定的以及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而我國《憲法》第13條也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自由,足見此一自由為人民的「基本權」。為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政府除須保障個人信仰宗教自由外,也必須保障「宗教團體自治」及「宗教團體經濟的自主」。我國大法官會議於釋字第573號解釋,將《寺廟監督條例》第8條宣告違憲而無效,也是認為政府須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如要限制時,也必須合乎「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目前國內部分宗教團體之所以會表達反對今年6月間內政部所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內容的聲音,應該是質疑該版本內有多數條文已侵害「宗教團體自治」精神、宗教團體經濟的自主,且不符合各宗教團體受平等對待的「平等原則」及違反「比例原則」所要求的「公益性」、「必要性」、「相當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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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買到泡水車,可向出賣人主張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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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自己動手拆占用土地的房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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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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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的糾紛是否受主合同仲裁條款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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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台商與他方之交易合同,有時同時訂立「保證合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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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4日於聯合新聞網刊出李永然律師接受聯合報記者馮靖惠採訪的即時報導,認為目前我國並無立《宗教團體法》必要性,節錄如下:

宗教法撕裂佛教界?學者盼理性溝通代替謾罵 (新聞連結,請點擊入內)

聯合報 記者馮靖惠╱即時報導

  「台灣目前沒有設立宗教團體法的必要性」,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律師李永然認為,除因《宗教法》內容極可能牴觸我國《憲法》及人權《兩公約》保障「宗教自由」的精神,且目前宗教團體已有相關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的規範,若宗教團體法使國家任意介入宗教領域的規定,顯然疊床架屋,也不符合「比例原則」的侵害最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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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內線交易罪中重大消息的「明確」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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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洪偉修律師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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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訂定《宗教團體法》的必要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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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內政部又欲將《宗教團體法》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送入立法院審議,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認為目前我國並沒有制定《宗教團體法》的必要,以下是李永然律師與高嘉甫律師昔日在人權會訊上刋登的專文,可供各界參考。

我國有訂定《宗教團體法》的必要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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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了遺囑之後,還可以撤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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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一、遺囑訂立了,遺囑人仍可以改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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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人是否可以拋棄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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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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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強化「外役監獄」的功能,協助受刑人重返社會!》

 我國於1962年6月5日制定公布《外役監條例》,改制前的司法行政部並於1971年7月1日設立首座外役監「台東外役監獄」,成為我國「外役監獄」的濫觴。

  外役監獄的概念,始於1955年在荷蘭海牙舉行的聯合國第一屆預防犯罪暨罪犯處遇會議,當時的概念是開放式刑罰機構,包含:無圍牆、無栓鎖、無鐵柵、無武裝或其他特別戒護人員等內涵。我國的外役監獄也是一種開放性、無圍牆、低度管理的矯正機關,1971年至今,已有長達40多年的歷史,目前共設有6所外役監獄或外役分監。

  外役監獄以受刑人在類似社會生活的低度管理下,能自我管理,以及對群體生活負責,藉以鼓勵受刑人珍惜所獲的自由為宗旨。依據《外役監條例》的規定,外役監獄的受刑人,是矯正署從各監所受刑人中「遴選」而來;在外役監獄中,配合農作、公共建設及經濟開發計畫進行外役作業;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受刑人可以與家人共同居住,遇有例假日、紀念日或親人往生時,也可以返家探視。此外,外役監獄的受刑人,每月最高可以縮短16日的刑期。因此,外役監獄可以說是極富人性化的教育刑,是一種多元化的處遇,扮演著受刑人回歸社會前「中途之家」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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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遺贈人對於「遺贈」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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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一、運用遺囑進行「遺贈」逐漸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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