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按讚加入永然文化粉絲團
歡迎按讚加入永然文化粉絲團哦!每天都可以接收法律知識,法律加身,生活加分!本部落格內容僅提供一般之法律知識,並不作為個案的法律意見;特定、專業的建議只限於某些特定之情況下,若需進一步商討案情,請洽法律事務所承辦。

目前分類:永然說新聞 (134)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看新聞.說法律》投入法拍市場找物件,宜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協助並增進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日前媒體報導,由於近年來房市不景氣,許多投資客轉往法拍市場,以往乏人問津的多人持有、產權複雜的法拍屋,開始成為投資客炒作的標的,他們先以低價購得持分權,再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若共有人不同意分割,就提起「變價拍賣」,請求法官以完整的產權重新拍賣,因產權完整拍賣價格自然較高,價金分配後再從中賺取價差,此種手法雖不違法,但造成其他共有人眼睜睜看著房產遭拍賣而無力挽回,就情理而言,實非可取。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每當房地產不景氣或經濟較為低迷的時候,就會有些人因為繳交房貸困難,而造成房地產被查封拍賣;或者因為經濟狀況不好,投資失利造成週轉失靈,以至於對外負債,而債權人就會查封拍賣其財產,不動產可說是一個較為重要的財產,因此很多人都會以不動產做為查封拍賣的標的,所以法院就有一些所謂的「法拍屋」。

  法拍屋是透過法院拍賣的程序,和「金拍屋」、「銀拍屋」不同,現今有一些人是專門以法拍屋作為一個下手投資的對象,主要因為透過法院拍賣,這種拍賣是屬於一種較不公開的市場,因此它的價格就較為便宜。尤其的房地產當中,如果第一拍拍不出去會作第二次拍賣,第二拍會減價百分之二十,如果再拍不出去,要再做第三次拍賣,會再減掉百分之二十,因此在經過幾次減價,價格就會相當低廉。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法院判決獄中唱軍歌違法,李永然律師盼監所教化以「新觀念」取代「舊思維」,以助受刑人「重返社會」為要

文◎張則君

  據報載,一名在綠島服刑的受刑人,因不滿獄方在運動時要求唱軍歌、答數等軍事化管理違法而提起行政訴訟,台灣台東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認為:受刑人如軍人般唱軍歌、答數、向後跳、向左右轉等措施,與監所教化功能無關聯性,監所矯正受刑人之目的,不是「進行作戰之準備」,相關軍事訓練無助於受刑人理解其觸犯法律之原因。因而判決監獄方敗訴。

  監獄行刑的目的,不是以控制受刑人為主,而是希望透過教化的作用,讓受刑人改過遷善,重返社會成為有用的人。長期關注監所人權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表示:刑事案件從偵查到起訴,經由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的審理,到最後判決確定,「刑罰」的執行可說是刑事案件的最末端,雖為最末端,卻也是最為重要的一環。若監獄的行刑沒有起到教化的作用,受刑人未來在服刑完畢之後,重返社會後即容易再犯,再犯後又重新將刑事程序走一遍,那先前的行刑等於徒勞無功,所以監獄行刑的目的是「刑期無刑」,既然「刑期無刑」,監獄的教化工作就必須要做好,在監所內對於受刑人的管理,不是單純對受刑人進行控制而已,應該要思考如何對受刑人教化作用的效果會最好,再往這方向去設計,如此一來,受刑人也較能夠接受。以此一案件為例,因為唱軍歌、答數而被受刑人告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台灣台東地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五五號解釋,認為管理的措施並不恰當,這充分顯現出監所教化方面的問題已逐漸受到重視,希望監所單位一定要有新觀念、新思維,注重新的教化措施與功能,讓監獄行刑的效果格外彰顯,使得受刑人能經由教化澈底悔悟,將來重返社會後成為有用之人。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看新聞.說法律》夫對妻強制性交會構成犯罪嗎?

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7年12月18日蘋果日報A13版報導載稱宜蘭一對夫妻,日前因妻拒絕吃夫買的冰淇淋,夫妻間發生爭吵,隨後陷入冷戰相互不理。清晨時,丈夫忽然向妻求歡,妻因情緒不佳拒絕,夫仍不顧其妻一再拒絕,強制與其妻交媾,並於過程中稱:「我們是夫妻,妳要履行夫妻間的義務!」事後造成妻子的雙手嚴重瘀青、身心受創。日前法院依《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判決夫3年有期徒刑。

  筆者首先要說明《刑法》於第221條到第229條之1訂有「妨害性自主罪」的專章,其中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讀者可能常在社會新聞中聽聞的「強制性交罪」。簡言之,任何「違反對方意願」的性交行為都可能涉犯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強制性交罪」!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無過失仍構成「肇事逃逸」!發生交通事故應該怎麼辦?

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8年2月9日聯合報A6版報導載稱《刑法》「肇事逃逸罪」有誘使理虧傷者敲詐無辜駕駛人、「肇事」定義不明確;以及車禍造成輕傷是否有救助義務等問題,使一些案例中駕駛人即使未發生碰撞、駕駛人不知車禍或無過失卻仍遭提起公訴。對此目前臺中、雲林、新竹、花蓮、屏東、臺東、橋頭等地方法院法官共計聲請14件釋憲案,認為《刑法》「肇事逃逸罪」有違憲疑慮。

  讀者一般常在媒體上聽到的「肇事逃逸罪」是指民國88年增訂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當時立法理由為:「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此一立法理由也深刻影響法院對肇事逃逸罪的解釋與適用。最高法院有數則判決表明,肇事逃逸罪是為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傷者即時救護、減少死傷,因而肇事逃逸罪的成立只須有駕駛人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為已足,駕駛人對事故「有無過失」均不影響肇事逃逸罪的成立(註)!因而在此特別提醒讀者,駕駛人凡是在道路上發生任何事故,都須要下車察看、協助救護,千萬不要認為是自己「被撞」或者沒有「過失」就擅自離去!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看新聞.說法律》虐童頻傳,法務部擬加重刑度!虐童原有的刑度不重嗎?

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8年1月17日自由時報A10版報導載稱根據衛福部統計,我國每年約有8000名到9000名兒少受到身體、精神、性、疏忽等不當對待;近期社會新聞中虐兒案件頻傳,法務部日前表示將推動修法,希望修正《刑法》部分條文,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等罪加重刑度,凌虐幼童致死將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將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充分保障幼童生命、身體法益。

   筆者在此要說明「殺人罪」、「傷害罪」、「重傷罪」、「傷害致死罪」《刑法》第271條、第277條、第278條分別訂有的處罰,無論被害人是幼童或成年人都有上述刑罰的適用。此外為了加強對兒童及少年的保護,我國另訂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筆者先前曾撰「月嫂如虐嬰,坐月子公司也要負責嗎?」(註)一文簡要討論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針對故意對兒童及青少年犯罪的行為,法定刑罰的加重規定,讀者可一併參考。實際上我國現有的法律規範,虐童行為依法本就有加重刑罰的規定!因此筆者認為,法務部面對兒虐事件頻傳、輿論激憤之際,推動修法,形式上的意義(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恐怕遠大於實質上意義(對虐童問題提出解決方案),法務部與相關部會應該更著力於對虐童行為人的宣導、教育,以避免相同的「犯罪行為」反覆發生;也更須注重受虐幼童的輔導、保護,否則受虐的陰影對幼童身心的發展會有嚴重的影響,甚至可能導致受虐者未來成為施虐者!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地下錢莊暴力討債逼死夫妻!「高利貸」合法嗎?

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8年1月4日聯合報A10版、中國時報A11版報導載稱一對陳姓夫妻因向地下錢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利息每個月1萬元,陳姓夫妻勉強還了3個月後,因無力支付龐大的債務,遭到地下錢莊恐嚇、毆打、暴力討債,不堪不斷累積的高利息及暴力的陰影,日前陳姓夫妻被發現於一輛廢棄的廂型車內開瓦斯輕生。

  《刑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稱為「重利罪」,簡言之就是處罰乘他人急迫、輕率等處境下,以原本顯不相當的沉重利息貸款給予被害人的行為。此外《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針對重利貸款後,更透過各種強暴、脅迫的手段取得重利的行為,加重法定刑。因此,本則新聞中地下錢莊乘他人急迫等情形以相當驚人的利息貸款給被害人,涉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的「重利罪」;其次地下錢莊又以毆打、恐嚇等方式向被害人收取不法重利,這部分則涉犯《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之罪。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如何避免因他人之違法吸金而成為受害人?

money-2696228_1920.jpg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815日蘋果日報A24版報導載稱有一公司的一名技術副理知道竹科科技新貴及貴婦們收入豐厚,且大多會注意投資消息,運用大筆存款投資賺錢,便自誇年薪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與公司同仁組成投資團隊,還和股市分析師名嘴和作,正在募集金主合作投資,保證每月可能獲利10%,承諾每年投報率高達400%,約20名竹科貴婦聽信該技術副理的投資訊息,分別投資數萬元到數千萬元不等,該技術副理遭被害人投訴表示估吸金超過1億元。未料,去年7月間,該技術副理即捲款消失,投資人才驚覺受害,目前全案由調查局進行調查中。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殺人嫌犯暴斃看守所!被「羈押」和「受刑人」一樣嗎?

文◎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下同)107年11月30日聯合報A12版報導載稱ㄧ位74歲的楊姓老翁因被控殺害何姓同居人,遭法院裁定羈押於臺北看守所,羈押期間身體不適,暴瘦約十公斤,楊姓老翁曾聲請保外就醫,遭駁回,最終於107年11月27日在臺北看守所暴斃身亡。

  筆者首先要說明讀者俗稱「被關」,其實包含了「刑罰的執行」以及「羈押」,分別有不同的意義。「刑罰的執行」是指《刑事訴訟法》第456條:「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及同法第466條:「處徒刑及拘役之人犯,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分別拘禁之,令服勞役。但得因其情節,免服勞役。」,也就是「處徒刑及拘役判決確定後」,將犯罪行為人拘禁在監獄內;至於「羈押」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註1),是指在偵查中或審判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有「逃亡」、「湮滅證據」等可能,為避免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湮滅證據導致難以追訴、審判或執行,暫時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此外,依據同法第101條之1規定(註2),犯罪嫌疑人如果「可能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為避免法定的ㄧ些犯罪類型被「反覆實施」,依法也可以羈押犯罪嫌疑人。因此,總結來說「刑罰的執行」是經過刑事訴訟程序判決被告有罪確定後,依照該確定的有罪判決,將被告拘禁在「監獄」;「羈押」則是「尚未」經過刑事訴訟程序判決有罪,甚至對象只是犯罪的「嫌疑」人,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逃亡、湮滅證據或者反覆的實施ㄧ些特定的犯罪,導致未來難以追訴、審判或者社會上類似的犯罪一再發生,而暫時將犯罪的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看新聞.說法律》要家產不成,打死父親!除了喪失繼承權外,還要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下同)107年12月19日聯合報A8版報導載稱ㄧ位黃姓男子長期無業和年邁父母同住,有酗酒習慣,酒後常打罵家人。日前黃姓男子酒後因與年邁的父親要財產,而發生口角,ㄧ言不合後更持鐵棒及木棍猛打老父,導致黃姓男子父親頭破血流,最終死亡。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受刑人死亡,監察院彈劾監獄公務員!法院可以判無罪嗎?

文◎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7年10月26日聯合報A10版報導載稱一位林姓受刑人在臺北監獄服刑時,因有自殘行為,而被上銬、腳鐐、口咬軟管,林姓受刑人最後卻窒息死亡。監察院調查後彈劾臺北監獄承辦的公務員,檢察官也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相關人員,雖然監察院彈劾相關人員,但司法機關不受監察院彈劾的拘束,日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相關人員無罪。

  筆者在此要說明,讀者一般習慣稱「法律責任」,實際上可以更細緻的區分為「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及「行政法責任」,性質各自不同。「刑事責任」是為了犯罪追訴,針對《刑法》上的犯罪行為追究責任;「民事責任」則是因為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等民事債權與債務關係,而依據《民法》負起損害賠償、回復原狀等責任;「行政責任」則是為了達成行政目的,主要針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追究責任。上述的幾種「法律責任」,要追求的目的不同,要件也會有所不同,因此ㄧ個行為不必然會負三種責任。舉例而言,積欠借款不還,不會構成《刑法》上的犯罪,但仍會依照《民法》構成「債務不履行」,可能會負起返還借款、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再舉例而言,闖紅燈的行為,也不構成《刑法》上的犯罪,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可以被裁罰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的行政責任。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看新聞.說法律》銀行行員監守自盜,恐判重刑!

文◎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下同)107年11月7日蘋果日報A6版報導載稱台新銀行新莊分行一位楊姓理專多年來盜取客戶資金,日前突然未至銀行上班,同事嘗試聯絡後,發現該專員謊稱出差,實際上已潛逃大陸。該專員挪用、盜取資金估計逾千萬元,據報稱受害人已提告。

  銀行的理專是受客戶委託,為客戶管理資金,若擅自盜用客戶資金,將構成《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規定的「背信罪」。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看新聞.說法律》工頭涉嫌強拆都更反對戶的房屋,致遭法院判刑

文◎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下同)107年10月30日聯合報A8版報導載稱臺北市長安西路一處都更案中一位張姓住戶反對該都更案,某日因和建商派駐的一位李姓工頭發生口角,李姓工頭隨後便趁張姓住戶出門,指示怪手司機強行拆除張姓住戶之房屋。檢察官偵查後起訴李姓工頭,日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李姓工頭8個月有期徒刑。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都市更新反對戶的權利是近年來相當受重視的議題,這涉及到都市更新反對戶的『財產權』、『居住自由』等人權。為此,司法院大法官曾於102年作成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宣示保障都市更新反對戶人權的價值。不能只因為反對戶是少數,便強拆反對戶的房屋,仍然要顧及反對戶的財產權、居住自由等人權。因此未得到住戶的同意或者未依照都市更新條例規範的程序,強制拆除反對戶的房屋時,將會受到《刑法》第353條第1項:『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毀損罪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並可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對被強拆房屋的都市更新反對戶負民事損害賠償的責任!」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詐騙陸人3千萬臺幣,詐騙集團主謀遭重判

文◎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下同)107年10月27日聯合報A12版報導載稱詐騙集團主謀於104年3月起出資,在菲律賓宿霧及台灣設置兩岸詐騙機房,負責招募成員、食宿及薪資等開銷外,還行賄菲國當地官員。機房以假檢警手法向對岸民眾詐財,到同年9月止,得手新臺幣近3千萬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依《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重判主謀共計有期徒刑12年。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刑法》第339條就詐欺罪原定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規定。後因我國犯罪集團日漸猖獗,有損我國國際形象,103年新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立法理由便說明因詐欺案件日趨集團化、組織化,並結合網路、電信,考量此類特殊詐欺型態惡性較重大,法定刑定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經過這次立法,詐騙集團冒用政府機關名義、運用網路或電信詐欺行為將受到相較普通詐欺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加嚴厲的處罰!因此李律師特別呼籲『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透過詐騙手段終非正道,連出家人都常說:『一日不做,一日不食。』,詐騙是一種犯罪,也是『貪念』。這不但有損我國國際形象,行為人還將受到刑罰的嚴厲制裁!」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孔鏘立遺囑!遺囑要怎麼立才有效?

coffee-3297995_1920.jpg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據報載,綜藝節目樂手孔鏘五病纏身,在律師見證下已立好遺囑(註1)。其實現今社會,立遺囑不再專屬於有錢人或名人,早已相當普及。然而要訂立「有效」的遺囑,必須能達到立遺囑人希望妥善處理身後財產的初衷;倘訂立的過程當中有任何的差錯而不合乎《民法》規定,都將使立遺囑人為處理身後財產的努力付諸東流。爰此筆者乃嘗試為讀者整理、說明訂立遺囑需注意之遺囑的種類。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看新聞.說法律》不再官與民鬥,台北市政府訂定「爭訟案件處理原則」,將評估和解、接受敗訴

日前媒體報導台北市政府為了減少訴訟成本,新訂定《臺北市政府爭訟案件處理原則》,未來台北市政府對於纏訟太久、訴訟標的金額太小、評估勝訴機率不大或訴訟成本大於訴訟利益的案件,都將評估採取和解或接受敗訴,不再上訴。

  執業40餘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過去政府公部門遇到訴訟時,即便自己沒有道理,但一般並不敢直接面對,和民眾、廠商直接進行和解,甚至第一審訴訟都已經敗訴,可能是害怕有行政責任,擔心萬一和解,支付和解金後,會被質疑是圖利他人,所以有些人就會開玩笑說,這叫做『公務員心態』,其實身為公務員就應該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的精神,勇於承擔,若是公部門有錯,就該認錯,如果第一審案件已經判決,公部門顯然沒有道理的話,就不應該浪費公帑再進行上訴,這樣一方面延緩了受害民眾或企業賠償救濟的機會,另一方面又進行了無意義的訴訟,浪費司法資源,同時也增加行政部門的負擔,現今台北市政府願意減訟,評估和解、接受敗訴,這是一個非常有魄力的做法,值得大家讚許。」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欠稅者的煞星——行政執行署


林岫萱律師、廖偲為同學

StockSnap_SDM03P88BO.jpg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我國《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已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是否可降低醫療糾紛,仍有待觀察

StockSnap_9M1HWW2JFV.jpg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根據2017年12月21日出版的自由時報報導,新北市三重區一棟5樓工業宅違規出租套房於清晨發生火警,造成一名七旬老翁因逃生不及而葬生火窟。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看了報導,語重心長的表示:「這又是一則令人聞之心痛的消息,違章建築一直是台灣數十年來存在的老問題,最近這些違章建築接二連三發生火災,喪失數條寶貴的生命,讓人不勝唏噓。」

  李永然律師提出建言,認為:政府對於違章建築的處理應有一套全面性的做法,尤其對於人在居住上已經有危險性的違章建築,更應列為優先處理,以防止類似情形再次發生。同時也希望房屋所有權人應審視自己的違章建築是否有「消防」上的問題,及建築材料是否使用到「易燃材料」;若有以上情況,應本諸人命關天的立場,做一些自我改正調整的措施,避免因為一己之利而出租獲取租金,提供他人或自己親人使用,卻造成不幸事件一再發生,與其事後的遺憾,還不如事前防患於未然,這才是最有智慧的做法。

...................................................................................................................................................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以房養老——銀髮族活用資產的另一種選擇

StockSnap_WDVIQZEXML.jpg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林岫萱律師

  隨著在今年1062月內政部統計處表示臺灣人口老化指數已經破百,也就是老年人口超過幼齡人口,臺灣明確成為高齡化社會,換句話說,臺灣的老年人口只增不減。而近年來存款利率越來越低,過去能夠靠著定存利息維生,現在這幾乎已成天方夜譚,臺灣人於老年時面臨的經濟問題,即將變成亟需解決的社會普遍問題。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民國106年已有17家建設公司因刊登不實廣告,而受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

StockSnap_KO1N9T3HRS.jpg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走在都市的街道上,抬頭一望,大樓牆壁、行動看板、人行道旁的旗幟,「河案美景」、「捷運三分鐘」、「頂級建材」等等,各個建設公司無不絞盡腦汁構思文案,只為了能從激烈的戰場中,吸引潛在買家的目光。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