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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法律專欄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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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在大陸運用不動產抵押確保債權,如何防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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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一、台商有運用不動產抵押確保債權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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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對於面對刑事訴訟之「簡易程序」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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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一、台商遭人民檢察院提出公訴,有適用「簡易程序」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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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受害者人權 保台灣形象

■李永然

先前才因台灣人在肯亞涉嫌詐騙大陸民眾,在肯亞被逮捕並送到中國大陸,引發兩岸司法管轄權的爭論;後又有在馬來西亞遭逮捕的台籍詐欺犯,傳出在陸方的壓力下,恐被押至大陸進行偵辦,經外交部與馬國政府溝通協調,在大陸同意下,首批20名台籍詐欺犯15日晚間已從馬來西亞遣送返台,但最後他們回到桃園機場檢警以無確切證據為由,將之全數釋放,消息一出,引起兩岸社會一片譁然。

其實早在民國98年時,鑒於兩岸人民往來及經貿交流日漸密切,衍生之「跨境犯罪」日趨猖獗,逃避法律追訴者日益增多,形成兩岸社會治安的大漏洞,為了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海基會」與「海協會」簽訂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希望透過制度化之合作打擊犯罪模式及司法互助架構,緝捕、遣返外逃人員,以有效打擊犯罪,共創雙贏。然而,涉及台灣人與大陸人在第三國進行詐騙行為,其管轄權應採何種原則,及兩岸雙方許多法律歧異部分,仍有很多爭議待協商及修法,才能因應實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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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他人之汽車裝設GPS衛星追蹤器,是否構成妨害祕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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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洪偉修律師  

案例:A因懷疑配偶B外遇,為能掌握B的行蹤,於民國(以下同)1023月間,未經B的同意,就將GPS衛星追蹤器私自裝設於B所擁有的汽車上,藉以獲悉B的行蹤資訊。嗣後,B1029月間委由他人修理汽車時,才發現該GPS衛星追蹤器,進而報警究辦,試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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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可否為了在手機上使用,而自行修改其所購買的電腦程式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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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潘揚明律師
★A公司基於業務需要向B公司購買電腦程式使用權後,A公司為了讓員工可以隨時使用該程式,故委由工程師對該程式進行修改,讓員工可以在手機上安裝並使用該程式。B公司於發現此一情形後,即主張A公司的上開修改行為已侵害其電腦程式「著作權」,並對A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請問A公司上開修改程式的行為是否合法?★
我國《著作權法》第59條規定:「Ⅰ、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Ⅱ、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由此可知,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的所有人,例如:購買合法電腦程式的消費者或企業,可以為了配合所使用機器的需要,而修改該程式;或為了備用存檔的目的,來重製該程式。應注意本條適用的對象為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的「所有人」,並且若該所有人因為滅失以外的事由,喪失該程式的所有權時,例如:程式授權使用期間屆滿,則應將其所修改或重製的程式予以銷毀。所以,例如:甲購買合法電腦程式後,將該程式借給乙使用,因為乙僅是借用人,並非所有人,因此乙不可以為了配合其所使用的機器而修改程式,也不可以為了備用存檔而進行重製,此種規定是為了避免因為反覆借出的行為,導致著作權人的權利無法獲得保障。
在上開案例中,關鍵問題在於A公司為了讓員工在手機上使用該程式,對該程式進行修改,是否屬於因為配合其所使用機器的需要而修改程式的情形?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表示的見解,《著作權法》第59條第1 項所謂的「所使用機器」,是指電腦硬體設備而言,且該修改限於利用電腦程式所需採行的必要步驟,同時須在該電腦程式原設計的目的範圍內(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1010711b號解釋令函)。因此,A公司上開修改行為,並不屬於《著作權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的範圍,而不得主張其行為是合法的。
 
此外,《著作權法》第59條第1 項僅謂「所使用機器」,因此該條的合法修改程式也不包含為了配合其他電腦程式的使用的情形。因此,縱使企業在購買合法電腦程式使用權後,該程式所配合的其他電腦程式之後有進行改版,導致兩程式間發生不相容或產生錯誤的情形,也不得主張《著作權法》第59條第1 項的合法修改(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1020816號解釋令函),而仍必須向原出賣人購買新的軟體或請求其對該程式進行更新。
《105-03-3274工程界必備的法律問題—智慧財產權(35)2016年3月第111期第39頁》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onview.asp?kname=%A7%F5%A5%C3%B5M&ktop=%A5%F8%B7~%A5i%A7_%AC%B0%A4F%A6b%A4%E2%BE%F7%A4W&idno=7006&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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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競爭對手的商標購買網路關鍵字廣告進行行銷是否違反《商標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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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甲電器公司已辦理「A商標」的註冊登記,其競爭對手乙電器公司為行銷的考量,以甲電器公司「A商標」於搜尋引擎網站購買關鍵字廣告,使消費者以「A商標」作為關鍵字進行搜尋時,於搜尋結果網頁會出現乙公司的網址,以增加乙公司網站之曝光度及瀏覽機會,乙公司以競爭對手甲公司的「A商標」購買網路關鍵字廣告進行行銷是否違反《商標法》的規定? 
按《商標法》第95條第1款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本案中乙公司於網路行銷時,購買甲公司的「A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95條第1款規定,需視乙公司購買關鍵字廣告的行為,是否屬於《商標法》第5條規定之「商標使用」而定。
依據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7號判決意旨:「按廠商購買關鍵字廣告並利用他事業之商標,以便利其網站資訊為搜尋引擎所尋得,並導引潛在客戶進入其網站,廠商此種使用關鍵字廣告之行為,雖可能對於他事業之著名表徵或營業信譽背後所蘊含經濟成果之努力造成損害,對於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可謂不無影響,惟其網站內容所推銷之商品或服務,倘未使用該商標,則網路使用者並不會因此而認為或混淆廣告內容所推銷之商品或服務是屬於商標所有人所提供,故並不屬於商標使用之行為,即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可知,雖乙公司以甲公司的「A商標」購買網路關鍵字廣告進行行銷,如乙公司於其網站內容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倘未使用該商標,則網路使用者並不會因此而認為或混淆廣告內容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是屬於商標所有人即甲公司所提供,故並不屬於商標使用的行為,即不構成商標權的侵害。
惟乙公司以甲公司的「A商標」購買網路關鍵字廣告進行行銷雖未違反《商標法》的規定,如對於他事業之著名表徵或營業信譽背後所蘊含經濟成果之努力造成損害,且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有影響時,乙公司以競爭對手的商標購買關鍵字廣告的行為,仍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準此,依據上開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意旨,乙公司以競爭對手甲公司的「A商標」購買網路關鍵字廣告進行行銷,非屬商標使用而未構成商標權的侵害,因此並未違反《商標法》的規定;但如乙公司之行為已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秩,仍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而依法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105-03-3273工程界必備的法律問題智慧財產權(36)2016年3月第111期第40-41頁》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onview.asp?kname=李永然&ktop=以競爭對手的商標購買&idno=7005&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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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屋、土地,國稅局如何認定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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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一、出售房地者應注意房地合一新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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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TRF風暴來襲,受害投資人如何依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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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彭郁欣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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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對金錢信託的法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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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一、信託法規範信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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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0日中國時報A12版刊登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萬一遇到搜索時…」一文

日前發生台北憲兵隊搜索民宅事件,引發社會軒然大波,其中在搜索須合法的部分值得記取教訓。

  筆者相信本件僅是單一個案,並非所有偵查機關實施搜索時,都會發生與此次相同的情況,除了呼籲社會大眾,於面對偵查機關未提出搜索票而欲實施搜索的情況時,必須向偵查機關勇敢說「不」之外,憲兵人員也要加強法律知識的培訓,俾利執行職務的圓滿順利。

  《憲法》保障人民的隱私權,搜索必須合法。依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是民主憲政秩序的核心價值;「隱私權」是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的維護及人格發展的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受《憲法》第22條保障。

  由於搜索屬《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涉及被實施者的隱私權或是住宅安寧權,偵查機關實施搜索,勢必進入民眾之私密領域,已侵犯民眾的隱私權、住宅安寧權,更何況,偵查機關於搜索時,往往必須翻箱倒櫃,對於民眾隱私權、住宅安寧權等基本權的侵害,更不可謂不大。《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官於調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時,認有搜索的必要時,必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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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網頁文章中逕自引用他人所拍攝的照片並註明出處,是否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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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欲在其公司網頁文章中引用甲所拍攝之照片,A公司雖未經甲之授權,但於照片下註明出處,A公司是否得向甲主張其為合理使用,而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李永然律師.謝幼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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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能否以「地震」及定作人未取得建照為由,而向定作人請求展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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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機關有一工程,由乙公司得標,甲、乙雙方訂立工程合約,合約中有一條款雙方約定:「本工程應於雙方簽約、建照核發後由甲機關通知乙公司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壹佰捌拾個日曆天內完成。」;而嗣後乙公司以甲機關未取得建照及遭逢九二一地震為由,向甲機關請求展延工期,是否有理?

李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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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如何運用「兩岸行政協處」解決在中國大陸的投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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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一、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發生糾紛時,應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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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犯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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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需金錢運用,知道丙很信任乙,甲乃冒用乙的名義,向丙說乙缺錢,要向丙借錢週轉;甲進而偽造以乙名義出具的借據向丙借20萬元。丙不疑有它,就將錢交付甲。過去3個月丙向乙討債,乙說這張借據不是出自於乙之手,被害人乙可以向甲追究何法律責任?又丙可以向甲追究何法律責任?

李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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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何種情形下會被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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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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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落實《住宅法》即可,為何要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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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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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近年來常有民眾針對其所有的土地發生地籍圖重測的困擾,由於民眾對於法律不瞭解,導致不知所措,筆者擬藉本文從法律觀點剖析地籍圖重測的程序及爭議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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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一、大陸台商也會運用遺囑處理身後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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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開發、生產、販售電腦作業系統程式軟體之公司,將其所開發出LYR2015電腦作業系統程式軟體於市場上販售,乙公司為從事開發電腦文書處理程式軟體之公司,於市面上購買甲公司販售之LYR2015軟體後,進行還原工程。試問,乙公司進行還原工程之行為,是否涉及重製他人電腦程式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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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房子出售予乙,雙方訂立「房屋買賣契約」;在契約中約定價款分四期支付,乙支付兩期之後,即未再依約支付第三、四期款;出賣人甲該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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