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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1ETtoday新聞雲記者吳銘峯報導「遺產規劃越發重要,名律師出書教你規劃遺產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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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有資產留給下一代,是大多數人的願望,但如何順利傳承、不影響繼承人間的情誼,且能代代傳承,這就需要仔細規劃了!知名律師李永然編纂《借名登記、信託與家族傳承規劃法律手冊》,教你如何透過「法律」適當地規劃資產,以確保家族永續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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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7銳傳媒刊登「避免家族財富傳承風險 永然法律事務所製作實用手冊供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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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7銳傳媒刊登「避免家族財富傳承風險 永然

有資產留給下一代,是大多數人的願望,但如何順利傳承、不影響繼承人間的情誼,且能代代傳承,這就需要仔細規劃了!於是透過「法律」適當地規劃資產,以確保家族永續傳承,便成為許多人的首選。家族傳承的工具頗多,包括:借名登記、信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遺囑訂立……等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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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4銳傳媒刊登「《平均地權條例》修正牽動甚鉅 李永然律師企劃新制解析供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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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價高漲,除了因時間演進,自然成長外,更多是有心人投機炒作。尤其近幾年來,許多投資客揪團炒房,看準預售屋與新建成屋炒作空間大,利用換約哄抬牟利、散播不實資訊影響價格等炒作亂象,私法人又在無居住需求下,以住宅做為資產配置與投資標的,嚴重影響不動產市場交易與真正購屋民眾權益,導致一般民眾望屋興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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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契約」事涉範圍與層面廣泛且繁雜,李永然律師教你了解其中重點,避免陷入爭議而損失權益

「工程契約」事涉範圍與層面相當廣泛與繁雜,金額通常較大,一不小心,便易引起糾紛,傷害權益,萬一發生爭議時,更涉及多項法規,對相關人而言,難度及專業性相當高。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特別錄製影音介紹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工程契約常見爭議與司法實務法律手冊」,希望讀者能藉此了解訂定工程契約應注意事項,以及常見的工程爭議及司法實務如何解決契約之歧異。

  《工程契約常見爭議與司法實務法律手冊》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1本回郵11元,索取2本回郵16元,索取3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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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3ETtoday新聞雲記者吳銘峯報導「工程契約爭議影響利益大 名律師出書教你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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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工程契約動輒上百萬元,甚至破億元,利益驚人。再加上工程契約牽涉許多專業問題,並非單純《民法》就能解決,還包含行政、仲裁等等程序。為了幫助更多人進入這個領域,知名律師李永然編纂了《工程契約常見爭議與司法實務法律手冊》,讓你更快了解工程契約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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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2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朱萱諭律師撰「台中透天屋出現空心瑕疵 她向室內裝修公司求償九十萬元」一文,摘自《工程契約常見爭議與司法實務法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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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朱萱諭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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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6ETtoday新聞雲記者王淑君報導「回郵索書!李永然為你解決遺產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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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淑君/綜合報導

  當繼承事件發生時,代表繼承人即需面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的繼承問題。被繼承人的遺產包括:汽車、其他動產、不動產、生前著作、商標、專利、銀行存款等,不一而足。基本上,當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財產是由繼承人繼承,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在遺產未分割前,該遺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且公同共有的遺產,得由繼承人互推「一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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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1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撰「兩家公司要進行一筆交易、內容涉級『營業秘密』要如何簽訂『保密合約』?」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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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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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udn聯合新聞網法律前線刊登「二十年交情決裂 他催討五十八萬元債務撕破臉、亂刀把同窗砍死」,李永然律師以案例解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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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古人有云:「朋友有通財之義」,因而社會上常有朋友或同學間告貸的事發生,向朋友借錢就是「債務人」,依法負有清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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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手冊》免費贈閱,歡迎來函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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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而為人,有著各式各樣的想法與作法,也有著各式各樣的遭遇。當不同的想法與作法碰撞在一起,所衍生的問題與糾紛也可能隨之而來。這些問題與糾紛可大可小,有的互相退讓一步,化爭端於無形;反之,有些小問題、小糾紛,卻因雙方不願讓步,反而越演越烈,導致無可挽救的後果。

  一個人自呱呱墜地伊始,即意味著投入苦海人生。世人嘗感喟:「人生難脫生、老、病、死、苦!」何出此言?蓋打從一個人出生、成長、學成、工作,而後組織家庭,一路行來,無不屢遭挫折與挑戰。於職場失意者,或面臨謀職不順、工作不力、失業、資遣、退休金無著等窘境;成家立業後,又陷不孕之苦,或遇子女難受教,行為乖張,甚而殺害父母者亦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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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傳承、不動產信託與借名登記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民眾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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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二代,如何富過三代?事業有成的企業家,不僅希望打破「富不過三代」的魔咒,甚至冀望讓企業得以代代傳承,不僅守成,尚可壯大企業。但更多的是企業家身後爭產、甚至打官司、將家醜曝曬在大眾面前。然而國外卻多有百年家族企業,如羅斯柴爾德家族、默客家族、洛克菲勒家族等等,可見代代傳承不是做不到,而是要如何做到!「法律」,就是最佳的保障。

  要做好家族企業傳承,首先要提早準備!以免毫無準備,分產無依據,於是對簿公堂,這也是最常見的糾紛來源。再者,了解傳承的方式,並做好傳承規劃。同時也要制定家族傳承的制度,免得紛紛擾擾,無所依據。才能避免家族間爭產或家族企業崩壞,致家道中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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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長照服務契約應注意事項

文◎林易陞律師

一、長期照顧政策的落實與長照服務契約的簽訂

  作為我國長期照顧政策的一環,我國在民國(下同)104年6月3日公布《長期照顧服務法》,並定自106年6月3日起施行。此一立法對於我國有重要的意義,因為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統計,我國已於82年成為「高齡化社會」,107年轉為「高齡社會」,推估將於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註1),可以想見未來十年長期照顧服務的需求將會大增,所以《長期照顧服務法》確實有其功能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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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人權之開展與啟航

文◎吳任偉律師

一、「生存權」與「健康權」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一)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亦將「健康權」列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註1)。「生存權」的保障,可謂基本人權的核心地位,而國家有義務保障人民「健康」,並使其維持合乎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國家對於人民的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更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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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安養醫療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民眾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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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自民國107年轉為高齡社會,預估將於民國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隨著人口老化及照顧服務需求多元化,為因應失能、失智人口增加所衍生之長期照顧需求增加,《長期照顧服務法》已於民國106年6月3日施行,台灣社會福利邁入了新的階段,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團隊律師、法律人員結合專業醫師共同撰寫《長照安養醫療法律手冊》,提供民眾了解與自身息息相關的長照議題。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資料顯示,我國已於民國82年成為「高齡化社會」,民國107年轉為「高齡社會」,推估將於民國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高達20%以上。民國109年的國人平均壽命為81.3歲,加上這兩年出生人數低於死亡人數,台灣已進入人口負成長時代,扶養比逐年增加,也顯示未來青壯年的負擔將更重,「長照」已成為不容忽視的社會課題。整體人口結構快速趨向高齡化,使得長期照顧(簡稱長照)的需求同步增加,政府也注意到這個問題,為了發展完善的長照制度,行政院自民國96年間核定《長照十年計畫》積極推動長照業務。經過10年,隨著人口老化及照顧服務需求多元化,為因應失能、失智人口增加所衍生之長照需求,提供從支持家庭、居家、社區到住宿式照顧之多元連續服務,建立以社區為基礎之長照服務體系,行政院於民國106年開始實施《長照十年計畫2.0》,以回應高齡化社會的長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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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契約書,如何運用「證據契約」?

文◎李永然律師

一、訂立契約書可以考慮運用「證據契約」

  訂立契約乃為了預防糾紛的發生,商務契約的訂立是為了投資、交易、商業合作……等目的而訂立;訂立書面契約一方面可以明確雙方彼此各自的權利、義務;另一方面則有「書面」,於有爭議時,可以做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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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契約的條款有哪些應注意事項?

文◎許啟龍律師

一、契約之概念

  「契約」與「單獨行為」、「共同行為」等並稱為法律行為,而契約之成立須有相對之意思表示合致。契約成立後,當事人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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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應注意事項

文◎李廷鈞地政士

  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依買賣標的物之不同,主要可分「預售屋」、「新成屋」跟「中古屋」三種情形,除了「預售屋」須適用內政部所頒布《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建設公司自須遵守之外,本文將就「新成屋」跟「中古屋」的不動產買賣契約,簽約時務必注意契約的內容,做以下提醒。

  簽訂新成屋的不動產買賣契約,通常是買方跟建商做買賣,必須要確認房屋的使用執照、所有權狀是否已經核發,而且所有權狀或是最新的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上面的門牌是否相符,如果買方認為有疑慮,可以向建商提出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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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7月1日起正式上路! 企業人士應注意《商業事件審理法》的施行」

文◎李永然律師

一、將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施行《商業事件審理法》

  我國近年來不斷地進行司法改革,而司法改革中,針對法院案件處理程序的變革,不斷地推陳出新!我國原本私權爭議的案件,主要有賴於《民事訴訟法》與《非訟事件法》;然現已經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家事事件法》、《勞動事件法》的施行,成為前述法律的特別法,而就特定「智慧財產案件」、「家事事件」及「勞動事件」的處理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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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udn聯合新聞網刊登黃介南律師專文「法官作為中立第三人 商業事件調解更能迅速助當事人解決紛爭」

文◎黃介南律師

一、《商業事件審理法》就「商業訴訟事件」採「調解前置主義」

  現在多元化社會的紛爭種類及數量不但龐雜,且愈趨專業,如透過「訴訟」解決紛爭,往往需花費相當勞力、時間及費用,不利於人民迅速解決紛爭之需求,故「訴訟外」紛爭解決制度如「訴訟調解」(又稱「法院調解」,係指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民事紛爭的方式),成為迅速解決爭端的重要制度。「訴訟調解」制度展現公權力和私權利的結合,一方面法官作為中立的第三人介入調解過程,使得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雙方當事人經由磋商達成合意,進而簽訂調解協議,相較於訴訟判決而言,「訴訟調解」更能迅速協助當事人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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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3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林貴卿律師專文「投資大眾及股東們看過來 《商業事件審理法》適用於哪些「商業事件」?」

文◎李永然律師、林貴卿律師

一、前言

  鑑於重大商業紛爭之發生,不僅僅影響公司股東或債權人之權益,更波及商業市場而影響投資大眾,如未即時處理,亦可能嚴重影響整體經商環境,進而降低國家經濟競爭力,為求迅速、妥適、專業處理商業紛爭,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並由總統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15日公布,並由司法院定於110年7月1日施行。將重大商業案件交由「專責法院」依特別程序審理,健全公司治理,提升經商環境,以促進經濟發展之成效,《商業事件審理法》已成為《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而該法中所稱之「商業事件」包括哪些?謹藉本文予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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