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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法律防身系列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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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為《繼承權益與繼承司法實務──兼談台灣人民在大陸繼承實務》一書為序 

  我執行律師業務將近四十年載的歲月,處理過的法律案件類型廣泛,也經常接觸繼承相關的法律事宜。現今財產繼承的複雜程度跟我當年剛執業那時相當不同,當時台灣社會和經濟普遍不富裕,環境也比較純樸,與今日相較之下,財產問題處理起來較為單純。

  現今的台灣已邁入21世紀,人與人之間的往來已不如從前那般親暱,人際關係變得疏離,人的想法多變,親情淡薄了不少。近年來,台灣企業家們的家族爭產消息層出不窮,諸如此類的糾紛時常能在報章媒體上看到,由此可知,提前做好財產規劃分配是非常重要的!完善規劃身後遺產,尤其要做好企業的經營權分配,預立「遺囑」並進行遺囑信託,做好成功的財產分配,以杜絕子女將來的紛爭。前車之艦,須謹記在心,漫長的繼承糾紛只要我們提前規劃,就能做到有效的預防!

  現今世界國際化的結果,全球皆能互通有無,財產已不再僅侷限於一地,世界各地皆能置產,財產繼承的問題因而變得更加複雜。以台商為例,由於兩岸交流互動頻繁,不少台商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或在大陸地區投資置產,日後即會衍生在大陸繼承之相關問題,此時就有必要了解中國大陸的繼承法規了。兩岸的政策、法規、民情皆有所不同,這些差異不可避免地會帶來衝突,但是只要對兩岸的繼承相關法規及「遺囑」運用詳細了解,即可以將這些衝突降至最低,甚至避免糾紛的發生,因此本書也特別附帶對中國大陸之繼承問題為讀者詳加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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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協議離婚卻遭騷擾恐嚇,可否訴請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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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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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可以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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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收受定金既涉及契約的成立,則將來契約之履行或不履行,定金之應否返還,或是否須加倍返還,為免於紛爭,也須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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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的房子有坪數短少、天花板漏水等瑕疵,買受人如何發函向出賣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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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國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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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出錯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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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煥彬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救濟之。茲將繼續審判的原因及程序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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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Selina和阿中離婚沒有贍養費問題?

──夫妻離婚,最常見的財產分配問題,請運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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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636日中國時報黃雯犀報導:「任家萱(Selina)和張承中(阿中)4日宣布離婚,雖然尚未簽字,但已於2月分居,阿中也搬出了兩人位於士林的豪宅長虹虹頂。兩人沒有簽訂婚前協議書,但本來就講好了財產各自獨立,兩人並非不愉快離婚,因此不會像陳美鳳離婚那樣有贍養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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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張榮發的遺囑看遺囑執行人如何產生?有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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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布的張榮發遺囑中提到:「遺囑執行人:本人指定柯麗卿副總裁、劉孟芬總裁特助、吳界源總裁特助及法務戴錦銓執行長四人為遺囑執行人,遺產之處理,均由本遺囑執行人全權處理。」遺囑執行人究竟有何權利呢?

■李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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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發的遺囑侵害大房的特留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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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集團隨著二房公布張榮發遺囑及宣布接任集團總裁後,大房也掀起法律戰,從公司經營權、遺囑侵害特留分起步,這場豪門權利爭奪戰打得精彩,咱們看得熱鬧!

■李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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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張榮發的遺囑是自書遺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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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集團遺產及公司經營權爭奪戰如火如荼地上演著,咱們小老百姓看得熱鬧,也看得不解!小編自然是看得目瞪口呆,但2月19日聯合報記者徐子晴的報導中,小編終於看懂了:「晚間七時左右,媒體更曝光一份張榮發於20141216日親筆寫下的遺囑,部分曝光的內文寫道:本人之存款及股票,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不動產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哦~~,永然的粉絲們,你們看到重點了嗎?張榮發「親筆寫下」的遺囑,這可是遺囑五大類型中的「自書遺囑」哦!

■李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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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出售其所有之房地予李乙,雙方約定付款方式分為四期給付,惟李乙支付第一期價金後,即未依約支付第二期之價金,並一再拖欠,王甲迭以口頭向李乙催繳,但李乙均置之不理,王甲應如何發函向李乙主張權利?

■林國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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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發現婚姻專欄幾乎成了女性專欄,凡屬婚姻的受害者大都是女性。但畢竟婚姻是兩人世界,缺一不可,否則如何經營?這次我就是婚姻的受害者。原本我與太太感情不錯,但是有了孩子後,由於教養方式不同,再加上我業務繁忙,交際應酬又多,所以彼此漸漸疏遠,一見面從吵架到打架,愈演愈烈,到後來形同陌路,真的不像夫妻。

至今我太太已離家三年不曾回來,我也請求過她,可是她堅持不肯,我想我們夫妻緣分已盡,只有各走各的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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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繼承人的決定,須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即「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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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告訴的程序,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以言詞或書面皆可為之,但須注意若以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必須製作筆錄,若未製作筆錄,其告訴亦屬有效。實務上都以司法狀紙記載被告及犯罪事實和希望追訴犯罪的意思後,向法院遞狀,檢察官就會受理告訴案件。此外,為了便於民眾申告,一般法院檢察署都設有申告鈴,供告訴人「按鈴申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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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委員認有必要時,也可報請法官行之(參見《民事訴訟法》第408條)。當事人於前述情形,即應親自到庭,如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參見《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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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煥彬

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雙方的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的同意,始得進行調解。如未得當事人或被害人的同意,調解無法進行,調解委員會可向聲請人說明並勸其撤回聲請,或由調解委員會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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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結婚二十三年,大部分時候,家中所有開支都由我獨力承擔,他只把家當作旅館。好幾次我都衝動地想結束這場婚姻,但是因為我家在台南也算名門望族,為了不讓父母失望、難過及心懷給小孩一個溫暖的家的願望,所以勉強維持著這段行將破碎的婚姻。

五年前的夏天,他突然離家不知去向。上個月我從友人那兒輾轉得知他在高雄,並與一位風塵女子過從甚密。現在的我已無後顧之憂,因父親去世並已取得母親的諒解,而兩個孩子都已長大,我想離婚重新出發,請問該如何辦理?

李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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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2日聯合新聞網報導:「前國民黨榮譽主席吳伯雄次子、臺北市議員吳志剛,今天爆出投資的電信公司有財務危機,讓他背負了高達10億元的債務,但他卻未積極處理,讓債權人感到不滿,已經陸續寄出存證信函,準備提告討債。」

哇!這個政治圈的新聞令人咋舌,10億哪!單單數零都要數很久。不過,就算是欠10億,債權人第一步也是寄出存證信函,由此可知,在討債過程中,存證信函的重要性囉~~

林國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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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1日中廣新聞網林麗玉報導:「美河市案爭議,北市府今天(21號)與日勝生二度談判,副市長鄧家基會後表示,市府希望與日勝生「和解」解決爭議,至於外界關注的回饋金,後續雙方就計價公式、成本分析等商討,有可能比76億元高或低,日勝生董事長林榮顯也表示,做生意還是希望『以和為貴』,不過媒體追問,會不會撤仲裁,林榮顯卻明確表示不會。」

大至市府建案、小至市民車禍,都可以利用和解解決紛爭,處處可見和解,但和解有何效力呢?

溫煥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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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芳婉

「多一分準備,少一分傷害」,如果不幸發生交通事故,除了爭取車禍傷患獲救生機外,被害人(包括家屬)應如何保障自己權益呢?

★保持現場完整,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並儘量實地查勘現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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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7日華視記者鄭紹祥報導:「一名南非富商范伏倫(David van Vuuren)育有22女,他在生前不停的勸兒子戒菸,但2個兒子都把他的話當耳邊風,即使范扶倫說戒菸與繼承遺產有關,可是2個兒子的菸癮卻絲毫未減。而范伏倫在日前過世,他的子女到法院聆聽法官宣讀他的遺產時,才發現范伏倫是『玩真的』,因為他在遺囑中說,取消2個兒子的遺產繼承權!」哇!來這招!雖然遺囑可以左右繼承權,但不能像范扶倫取消兒子的繼承權,在我國仍需注意應繼分哦!

■李永然

《民法》繼承編所定之法定繼承人及其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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