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惠娣
「聯電十員工事件」引起大家對於「公司網路郵件隱私權」的熱烈討論,聯電將這十名員工革職的理由是「顯然不務正業」。若要討論何謂「不務正業」,首先必須回歸到「不務正業」的規定是否明定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其次確定轉寄公司內部信件是否為「不務正業」乃員工這種行為是否違反公司機密保護政策;更重要的是,是否造成雇主受損害等,才能進行「事實認定」。若公司與員工訂定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時,明定哪些文件內容屬於機密保護政策範圍,不得外洩,若員工外洩,可能受到懲戒,則事件發生後,公司當然可依據相關契約或規定處理。其實科技廠商最重視的就是公司機密,包括技術、製程、研發與政策,所以科技公司的「工作規則」應針對以上幾項可能產生的問題,專章訂定「網路傳播及信件管理辦法」,或在勞動契約中加註說明,才不致發生爭議。
另一方面,參酌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條文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以下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假如公司內部信件符合上述的第一、三兩項,但是否符合第二項──因其秘密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無法從信件內容確定,故未同時符合第一、二、三項,就不能開除寄信件之員工,除非另依其他因素作擴大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