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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r 15 Fri 2016 13:56
銀行App漏洞多,金管會要管
- Apr 14 Thu 2016 15:01
營利事業房地交易之課稅新制
營利事業房地交易之課稅新制
■黃振國
營利事業依照新制,應將原免徵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換言之,新制實施後,營利事業應將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總額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Apr 14 Thu 2016 13:49
是關心?還是糾心?情侶登山口角鬧出走,報警救人,反曝闖禁區
- Apr 13 Wed 2016 14:09
偷拍影片在line群組裡分享供人觀賞,犯法嗎?
偷拍影片在line群組裡分享供人觀賞,犯法嗎?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 林怡君律師
★小明為業餘攝影師,平時最喜歡拍美女的照片與人分享,某日小明恰好拍到某位明星春光微露的走光照,歡喜之餘,便透過line交友軟體與攝影同好群組分享,試問此時小明是否觸犯法令?若該群組為不公開群組,成員間亦堅守原則未分享該照片,頂多自己觀賞,試問成員是否負有責任?★
- Apr 13 Wed 2016 11:37
房地合一稅開查,必查案件三類出爐
- Apr 12 Tue 2016 10:44
偽刻關防,偽造文書送辦
- Apr 11 Mon 2016 16:57
巴拿馬文件風暴 反避稅條款為重要優先法案
- Apr 09 Sat 2016 09:53
企業可否為了在手機上使用,而自行修改其所購買的電腦程式著作?
企業可否為了在手機上使用,而自行修改其所購買的電腦程式著作?
■李永然律師、潘揚明律師
★A公司基於業務需要向B公司購買電腦程式使用權後,A公司為了讓員工可以隨時使用該程式,故委由工程師對該程式進行修改,讓員工可以在手機上安裝並使用該程式。B公司於發現此一情形後,即主張A公司的上開修改行為已侵害其電腦程式「著作權」,並對A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請問A公司上開修改程式的行為是否合法?★
我國《著作權法》第59條規定:「Ⅰ、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Ⅱ、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由此可知,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的所有人,例如:購買合法電腦程式的消費者或企業,可以為了配合所使用機器的需要,而修改該程式;或為了備用存檔的目的,來重製該程式。應注意本條適用的對象為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的「所有人」,並且若該所有人因為滅失以外的事由,喪失該程式的所有權時,例如:程式授權使用期間屆滿,則應將其所修改或重製的程式予以銷毀。所以,例如:甲購買合法電腦程式後,將該程式借給乙使用,因為乙僅是借用人,並非所有人,因此乙不可以為了配合其所使用的機器而修改程式,也不可以為了備用存檔而進行重製,此種規定是為了避免因為反覆借出的行為,導致著作權人的權利無法獲得保障。
在上開案例中,關鍵問題在於A公司為了讓員工在手機上使用該程式,對該程式進行修改,是否屬於因為配合其所使用機器的需要而修改程式的情形?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表示的見解,《著作權法》第59條第1 項所謂的「所使用機器」,是指電腦硬體設備而言,且該修改限於利用電腦程式所需採行的必要步驟,同時須在該電腦程式原設計的目的範圍內(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1010711b號解釋令函)。因此,A公司上開修改行為,並不屬於《著作權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的範圍,而不得主張其行為是合法的。
此外,《著作權法》第59條第1 項僅謂「所使用機器」,因此該條的合法修改程式也不包含為了配合其他電腦程式的使用的情形。因此,縱使企業在購買合法電腦程式使用權後,該程式所配合的其他電腦程式之後有進行改版,導致兩程式間發生不相容或產生錯誤的情形,也不得主張《著作權法》第59條第1 項的合法修改(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1020816號解釋令函),而仍必須向原出賣人購買新的軟體或請求其對該程式進行更新。
《105-03-3274工程界必備的法律問題—智慧財產權(35)2016年3月第111期第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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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r 08 Fri 2016 14:05
電信警察可否隨意調查個人電腦檔案?
電信警察可否隨意調查個人電腦檔案?
■林其玄律師
某販售視聽影音公司向電信警察報案,指控小明在其住家違法下載影音檔案,電信警察受理後,以小明涉刑事犯罪為由,持搜索票到小明家搜索,並開啟小明的電腦查詢檔案,發現電腦中有部分檔案涉嫌有違法下載影音之情形,認為有觸犯刑事罪嫌,因而將該部電腦扣押帶回警局。試問電信警察可否以小明有刑事犯罪嫌疑為由,開啟其電腦調查檔案?
- Apr 06 Wed 2016 09:17
修復式司法 社會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