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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為個人目的而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時,是否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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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錦峰.謝持恆

自然人對他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行為雖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限制範圍,但若自然人單純基於為個人或家庭活動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此種私生活目的與其職業或業務執掌無關,如納入《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恐造成民眾之不便。因此,為避免限制個人日常生活中合理的利用行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於第5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將「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兩種情形排除《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但僅係無《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適用而已,並不代表絕對合法,如果有侵害其他權利,例如肖像權的情形時,被害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如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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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佛法要永不退轉才能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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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筆者在接觸佛法、遇到法師時,法師常對居士們說:「福慧雙修,永不退轉」,原本不了解其何意,後來看了《妙法蓮華經》中第七品〈化城喻品〉才完全了解:原來想修行修到「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並不容易,眾生於修行中容易遇障礙,一旦有障礙,就起退轉之心。學佛原來只有一條道路──「一乘」,以達到一切智,可是眾生修行只到一半就累壞了,擔心「佛道長遠,久受勤苦,乃可得成」,為此釋迦牟尼佛創造了一座「化城」涅槃,也就是「小乘」的目標;一段時間後,又告訴修行者該繼續上路往前走,才能到達「解脫」,達一切智的彼岸。《妙法蓮華經》第七品〈化城喻品〉就談到:「……以方便力,於險道中,……化作一城……於是眾人前入化城,生已度想,生安隱想,爾時導師,知此人眾既得止息,無復疲倦,即滅化城,語眾人言:汝等去來,寶處在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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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用國有土地專案讓售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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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廷鈞

其依據為《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規定,其與「讓售」不同,其係以「專案」方式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註25):一、使用他人土地之國有房屋。二、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三、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四、獲准整體開發(註26)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五、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六、其他不屬前五款情況,而其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確屬特殊者(註27)。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基於國家建設需要,不宜標售者,得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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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藉信託而逃避強制執行時,債權人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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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一、有些債務人利用「信託」,逃避債權人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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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決議重建,對於不同意的住戶,如何起訴其出讓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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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心味

有關公寓大廈的重建,原則上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則無前述的限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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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是否需課徵房屋稅與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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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欽明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供祭祀用之宗祠及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辦理慈善事業使用,房屋得免徵或減徵房屋稅,未合上述情形者,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之規定繳納房屋稅。故祭祀公業房屋由管理人負責繳納房屋稅,無管理人者,得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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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行如向外馳求,是捨本逐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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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人之所以想要修行,是「知苦」,並希望能「離苦得樂」,而不再「後有」,方不會於「六道」(註1)中不斷地輪迴;不過,不少人步上修行之路,卻不斷地向外馳求,希望能覓「佛」,就該問題,達摩大師於《血脈論》、《悟性論》、《破相論》中指為「捨本逐末」。一般人學佛,希望能超凡入聖,能成佛;然「心即佛」,《血脈論》中有云:「除此心外,終無別佛可得;離此心外,覓菩提涅槃無有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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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客未登記,再結婚,不算通姦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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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文化編輯部摘自2016/06/08聯合報

6/8新聞:「周姓男子十多年前和程姓女子結婚,有宴客卻沒登記,親生兒子也以認領方式扶養。二年前,程女和別人結婚,周告通姦和重婚,檢察官認為如果兩人有婚姻關係,孩子就無需認領,認定二人婚姻無效,程女算單身女郎,不構成犯罪。」(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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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關於用地,務必注意中國大陸法律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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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一、台商在中國大陸因用地所引起的糾紛特別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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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學之父」杜聰明的遺產之爭達18年,判決分割及部分依遺囑,終告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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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文化編輯部摘自聯合報記者林志函105.6.4報導部分內容

「台灣醫學之父」杜聰明過世,遺留的不動產及彰銀股票,資產估計至少廿億。杜聰明在台北市及新北市、彰化縣等地購入數筆土地,其中台北市有三筆土地及彰銀股票登記在長女、長子、長媳和次子名下,但他在1967書立遺囑,五名子女在他和妻子面前簽合約書,約定上述土地及股票合併計算為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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