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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28 Wed 2017 11:37
養女對其養父母的遺產有無繼承權?
- Jun 27 Tue 2017 10:09
服用毒品就禁止駕駛,才是正辦!
服用毒品就禁止駕駛,才是正辦!
■永然文化編輯部
近日因服用毒品的駕駛人遭法院判決無罪,其理由為無法證明不能安全駕駛;法官被罵有些冤枉。其實法官是「執法者」,必須依法審判,更何況《刑法》採用「罪刑法定主義」。
- Jun 24 Sat 2017 10:49
受遺贈人對於「遺贈」的法律須知!
- Jun 22 Thu 2017 16:16
「不動產說明書」不得記載哪些事項?
- Jun 20 Tue 2017 14:17
「遺產別分他」,爭產反喪失繼承權!
「遺產別分他」,爭產反喪失繼承權!
■永然文化編輯部
一名陳姓男子為了爭產,和父母口角後點燃瓦斯,造陳父、陳母、陳男三人傷重送醫後,皆宣告不治。陳母臨終前,曾二度交代子女、親友:「遺產不要分他。」;雖然陳姓男子也傷重不治,但原擁有繼承權的陳姓男子的妻子,則遭法院判決喪失繼承權。雖然本案仍可上訴,但令人感嘆,為了爭產,不惜和父母同歸於盡,陳男此等做法,實是令人無法認同。想到陳妻喪失繼承權一事,小編趕緊問問熟悉繼承事務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法律規定為何?
李永然律師看了此則新聞後,不勝唏噓,他指出,依據我國《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的宣告的;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的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的;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的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的;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的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的。本新聞中的陳男,即是因其行為符合本條規定,而喪失繼承權。
- Jun 20 Tue 2017 11:28
繼子或繼母相互間有無繼承權?
- Jun 19 Mon 2017 13:37
媽媽嘴老闆判賠後,對企業經營者的啟發
- Jun 17 Sat 2017 09:49
在中國大陸自貿區運用「仲裁」的法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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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公司的經紀人售屋應先調查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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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陸涉電信詐騙,台灣人最重恐被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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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文化編輯部
日前媒體報導又有2名台灣人在大陸因涉嫌電信詐欺案件,以假冒公檢法、稅務人員的方式行騙大陸民眾,且已將不法所得轉匯至境外,被大陸公安逮捕,即將面對大陸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