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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銷售應慎重處理

                                                                                  文◎劉承武檢察官

  在國際上關於TRF的投資與操作,原則上交易雙方均為金融機構,或者是其他配有專業交易員的法人,雙方均有評估匯率之專業能力,並能承擔TRF商品之高風險性。故客戶能自行進行衡量評估未來匯率走勢、銀行磋商TRF各項交易條件,使雙方立於平等地位。

  在台灣交易契約中,銀行全以例稿訂約承作TRF交易,客戶無法進行選擇,只能遵守銀行的遊戲規則。TRF交易中選擇權賣方實際上僅收取有限的權利金,卻須承擔無限大的風險。銀行人員明知客戶未配有專業交易員,卻使客戶處於更不利之選擇權賣方地位,無疑使客戶的處境雪上加霜,讓客戶陷入更嚴重的財務風暴之風險。甚至全部交易條件由銀行交易員代為提出,顯有讓客戶承受無限風險之意。交易員代客戶提出選擇權賣方之交易條件,亦有預見可能性而將高風險推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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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制度、落實法律,才是遏止爭議的良方

                            文◎江永昌立法委員

  從2014年以來,TRF風暴已經席捲台灣數千家的中小企業,引爆許多用心經營的公司陷入生存危機,掉入了「獲利有限、風險無限」的陷阱,讓多年來的努力成果毀於一旦。由民間推估總虧損可能就超過了二千億元,恐嚴重影響台灣的經濟發展,造成中小企業很大的傷害。

  由於TRF已靳傷台灣中小企業根基,所以永昌身為立法委員,且在財政委員會,接受TRF受害人的陳情後,責無旁貸,不但與陳情的TRF受害人多次會談,了解其實際遇到的狀況與相關訴求,並多次要求主管機關金管會,對於受害人的訴求應該積極處理、給予協助。永昌認為,最重要的,無非是從制度面改革,杜絕往後可能產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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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性金融商品管理有疏失

                               文◎賴昇濱總召

  TRF受害聯盟全部成員飽受銀行摧殘,忍痛查探,發覺金管會在衍生性金融商品管理上有巨大的疏失,導致金融巨禍,明顯疏失如下:

  一、衍生性金融商品交由金管會銀行局管理就是錯誤的決策,因為銀行局本身不像證期局對金融交易有完善的管理辦法及流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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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買到泡水車,可向出賣人主張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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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行凶,殺人罪嫌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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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文化編輯部

  欠債不還錢,真是令債權人捶心肝;若是被騙,就更令人鬱卒了!但若憤而殺人,這可就人財兩失了!命也沒了,錢也拿不回來!最近苗栗縣竹南鎮就發生這樣的事。一位朱姓婦人在自家門前,遭蔡姓男子槍擊身亡,朱婦的兒子則被射傷。蔡男投案後表示,因朱婦詐騙他一千萬元,所以憤而殺人,最後蔡男被依殺人罪嫌移送法辦。唉呀,有債務糾紛時,千萬不要衝動,反而應該更冷靜,思考如何取回自己的財物才是。看到這則令人遺憾的新聞,小編當然要和熟悉債權債務法律事務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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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何時才能記取血淋淋的教訓

                           文◎余宛如立法委員

  2008年的金融海嘯大家仍記憶猶新,除了投資銀行雷曼兄弟、貝爾斯登倒閉、美國國際集團(AIG)保險公司瀕臨破產的故事外,其實還有一個事件離我們很近,但當時在台灣比較少人關注,現在很多金融科系的管理課程,在研究公司避險與理財投資時,經常會提到這個案例,此案例就是香港著名的中信泰富投資外匯大額虧損事件。

  中信泰富(現在稱中信股份)當初投資的是跟澳幣及美元有關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稱為Accumulator(累積認購期權合約),相較於公司的資產而言,其投資金額不大,但Accumulator這個投資商品的特性是,收益有限(以中信當時的合約預估,約可賺四億多港元),但風險無限(合約最大可能虧損為五百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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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自己動手拆占用土地的房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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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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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的糾紛是否受主合同仲裁條款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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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台商與他方之交易合同,有時同時訂立「保證合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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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4日於聯合新聞網刊出李永然律師接受聯合報記者馮靖惠採訪的即時報導,認為目前我國並無立《宗教團體法》必要性,節錄如下:

宗教法撕裂佛教界?學者盼理性溝通代替謾罵 (新聞連結,請點擊入內)

聯合報 記者馮靖惠╱即時報導

  「台灣目前沒有設立宗教團體法的必要性」,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律師李永然認為,除因《宗教法》內容極可能牴觸我國《憲法》及人權《兩公約》保障「宗教自由」的精神,且目前宗教團體已有相關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的規範,若宗教團體法使國家任意介入宗教領域的規定,顯然疊床架屋,也不符合「比例原則」的侵害最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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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推16歲妹妹賣淫,問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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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文化編輯部

  這年頭越來越怪了,媒體竟然出現一則新聞,提到姐姐竟然當起馬伕,幫16歲的妹妹拉客賣淫!這,這,這,太不可思議了!據該新聞報導,一位16歲的少女從台東投靠住彰化的姐姐,因姐姐收入差,過去也賣淫過,於是懷孕的姐姐竟然當起馬伕,騎車載妹妹接客賣淫。原是該相親相愛的姐妹,竟然是以這種方式互助,真是不可思議!小編搖著頭地請問熟悉家事法律事務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賣淫自然不對,但妹妹才「16歲」,問題是不是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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