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銷售應慎重處理
文◎劉承武檢察官
在國際上關於TRF的投資與操作,原則上交易雙方均為金融機構,或者是其他配有專業交易員的法人,雙方均有評估匯率之專業能力,並能承擔TRF商品之高風險性。故客戶能自行進行衡量評估未來匯率走勢、銀行磋商TRF各項交易條件,使雙方立於平等地位。
在台灣交易契約中,銀行全以例稿訂約承作TRF交易,客戶無法進行選擇,只能遵守銀行的遊戲規則。TRF交易中選擇權賣方實際上僅收取有限的權利金,卻須承擔無限大的風險。銀行人員明知客戶未配有專業交易員,卻使客戶處於更不利之選擇權賣方地位,無疑使客戶的處境雪上加霜,讓客戶陷入更嚴重的財務風暴之風險。甚至全部交易條件由銀行交易員代為提出,顯有讓客戶承受無限風險之意。交易員代客戶提出選擇權賣方之交易條件,亦有預見可能性而將高風險推給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