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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身份有異,代筆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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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文化編輯部

  演藝界大姐大邱瓈寬小姐最近又上新聞了,特別的是,這次不是在演藝版,而是在社會版出現。原來是透過代筆遺囑,邱瓈寬繼承了恩師遺產,結果遭恩師兄弟姐妹告上法院,最後判決該遺囑無效。此事件令小編感到好奇,既然此份代筆遺囑合乎規定,亦有見證人,為何本份遺囑無效呢?小編只好請教熟悉繼承事務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請李律師幫小編解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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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於106831日刊登台灣金融巨禍 剖析TRF災情一文,文中指出:

「高獲利、高風險」投資讓人既愛又怕。2014年有種金融商品,它潛藏著「獲利有上限,損失無下限」的陷阱,有人在一個半月內賠了500萬美元,但這只是開始,最後他賠了1,800萬美元。

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是一種以人民幣匯率走勢進行押注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受害的都是中小企業,而且數量高達3,700家,虧損金額超過台幣2千億元!

由永然文化出版,一本慘痛錯誤投資的書「台灣金融巨禍」,收錄多位專家、學者對事件的看法及論述,並將TRF受害者陳情過程、金管會的回應、立委們協助陳情經過完整呈現。前司法院長賴浩敏、李永然律師、劉承武檢察官、立法委員江永昌、余宛如等極力推薦。TRF事件不僅與投資者、金融業者有關,更與社會大眾息息相關,了解陷阱,才能避免掉入陷阱深淵。網址:http://book.law119.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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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於離職時如未經公司同意是否可刪除儲存於電腦內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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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陳宜鴻律師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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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3日工商時報A15版刊登《台灣金融巨禍──一堂重創3700家台灣企業的課》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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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投資者避免損失與金融業者避免錯誤的葵花寶典!

「高獲利、高風險」,不僅是投資者心中的一把尺,也是一般人對許多投資商品怯步的原因,高風險不好承擔,要了解金融投資商品更是不容易。2014年有種金融商品大賣,它潛藏著投資者不明白的「獲利有上限,損失無下限」陷阱,有人在一個半月內賠了五百萬美元,但,這只是開始,最後他賠了一千八百萬美元!請注意,計算單位是美元。這個商品就是本書的主角── 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是一種以人民幣匯率走勢進行押注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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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情況可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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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林貴卿律師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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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是一高度信仰宗教自由的國家,宗教多元化的呈現及其對社會安定所發揮的功用,世人也有目共睹。2017年6月間內政部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該草案目前引起一些宗教團體走上街頭,並紛紛向各地縣市政府進行陳情。

  按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8條:「一、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他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強迫。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只受法律所規定的以及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而我國《憲法》第13條也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自由,足見此一自由為人民的「基本權」。為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政府除須保障個人信仰宗教自由外,也必須保障「宗教團體自治」及「宗教團體經濟的自主」。我國大法官會議於釋字第573號解釋,將《寺廟監督條例》第8條宣告違憲而無效,也是認為政府須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如要限制時,也必須合乎「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目前國內部分宗教團體之所以會表達反對今年6月間內政部所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內容的聲音,應該是質疑該版本內有多數條文已侵害「宗教團體自治」精神、宗教團體經濟的自主,且不符合各宗教團體受平等對待的「平等原則」及違反「比例原則」所要求的「公益性」、「必要性」、「相當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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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不公平的投資風暴
                                     文◎李永然律師

  2016年8月,商業周刊以封面標題「3700家中小企業財務風暴」為題,點出人民幣TRF在台灣引燃的災情,就像一把熊熊烈燄將台灣許多家中小企業燒得哀鴻遍野。追根究底,原因在於銀行業者傳統存放款業務利潤太低(因存款與放款利差甚微),而銷售人民幣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獲利較高(如手續費、佣金等收入),再加上當時(2014年至2015年間)市場上普遍看好人民幣匯率走勢,銀行業者乃大舉向各中小企業推薦並銷售人民幣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以提高獲利。

  而成為銀行業者大舉銷售人民幣TRF的對象,都是體質良好、營運狀況甚佳之中小企業,在理財專員三寸不爛之舌及舌燦蓮花的推薦下,將人民幣TRF此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包裝成企業的避險、投資利器,讓投資人誤認人民幣TRF是企業營運的一盞明燈,殊不知中小企業吞下的是一顆裹著彩色糖衣的迷魂毒藥丸,一步步走向埋著地雷的道路,卻不知人民幣TRF的權利義務架構是如此不對等、不公平(獲利有限、風險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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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責無旁貸,完善法令規範,健全監理機制

                                                                                  文◎賴浩敏前司法院長

  隨著人類社會的持續發展,加上資訊科技的高度應用,與結合產業跨界創新思潮,無論在各個生活層面都出現了快速的演變,金融市場亦然。近十餘年來,從傳統的金融市場不斷連結、衍生,開發出許多新的金融商品,某些商品結構複雜,原以發現價格或具避險功能提供專業投資人選項的商品,因同時具有極佳的獲利性,而吸引一般投資人競相購買。雖說此類商品的問世是市場進步的必然結果,有其脈絡可循,然而其預期性的高報酬來自於高槓桿操作,伴隨而來的是高波動、高風險,損失往往也是非常驚人,尤其可能不僅止於血本無歸而已,這後果毋寧會讓人難以承受,「衍生性金融商品」就是最典型的產品。2008年由美國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發售之次級房貸連動債所引發的金融風暴,造成全球金融秩序大亂、社會動盪,影響所及,無數的投資人失業破產、家庭破碎,整體經濟景氣至今尚未全部恢復,相信大家都印象深刻。 

  然而,金融交易與人類生活息息相關,可以說只要有人類活動,就少不了金融市場。金融商品的態樣日趨多元,影響人們生活的程度也日形深遠。可以預見,衍生性金融商品未來只會更為多樣化、複雜化、更蓬勃發展,從而金融風險變得高深莫測,隨之金融風暴也就不會絕跡;如何防範未然、規避損失,是最為重要的課題。對此,個人謹提出三個面向的提醒:1.銷售金融商品的業者勇於承擔社會責任:不論銀行、證劵商或保險業者均應充分發揮自律機制,妥為衡量商品適合度,並完整的揭露商品資訊,善盡告知義務,做好投資人風險屬性管理。2.主管機關責無旁貸:積極完善法令規範,健全監理機制。3.投資人建立正確觀念:投入金融市場,務必把風險控管放在首要位置,其次則要做好資產配置,方能應付各種狀況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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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銷售應慎重處理

                                                                                  文◎劉承武檢察官

  在國際上關於TRF的投資與操作,原則上交易雙方均為金融機構,或者是其他配有專業交易員的法人,雙方均有評估匯率之專業能力,並能承擔TRF商品之高風險性。故客戶能自行進行衡量評估未來匯率走勢、銀行磋商TRF各項交易條件,使雙方立於平等地位。

  在台灣交易契約中,銀行全以例稿訂約承作TRF交易,客戶無法進行選擇,只能遵守銀行的遊戲規則。TRF交易中選擇權賣方實際上僅收取有限的權利金,卻須承擔無限大的風險。銀行人員明知客戶未配有專業交易員,卻使客戶處於更不利之選擇權賣方地位,無疑使客戶的處境雪上加霜,讓客戶陷入更嚴重的財務風暴之風險。甚至全部交易條件由銀行交易員代為提出,顯有讓客戶承受無限風險之意。交易員代客戶提出選擇權賣方之交易條件,亦有預見可能性而將高風險推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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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制度、落實法律,才是遏止爭議的良方

                            文◎江永昌立法委員

  從2014年以來,TRF風暴已經席捲台灣數千家的中小企業,引爆許多用心經營的公司陷入生存危機,掉入了「獲利有限、風險無限」的陷阱,讓多年來的努力成果毀於一旦。由民間推估總虧損可能就超過了二千億元,恐嚴重影響台灣的經濟發展,造成中小企業很大的傷害。

  由於TRF已靳傷台灣中小企業根基,所以永昌身為立法委員,且在財政委員會,接受TRF受害人的陳情後,責無旁貸,不但與陳情的TRF受害人多次會談,了解其實際遇到的狀況與相關訴求,並多次要求主管機關金管會,對於受害人的訴求應該積極處理、給予協助。永昌認為,最重要的,無非是從制度面改革,杜絕往後可能產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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