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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藏法師於《宗教基本法×宗教基本權保障——宗教自由覺醒四週年紀念》書中所著「呼籲宗教界重視《國土計畫法》實施前後合法宗教土地取得之問題」一文重點節錄

文/釋法藏法師(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我國已實施《國土計畫法》,將於民國1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並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且不再適用《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第45條),一旦實施後,我國宗教土地的取得將更為困難!能使用的宗教土地將更加受到限縮,如此勢必將更進一步的全面限制我國的宗教發展。

  《國土計畫法》施行前宗教界的主要問題:宗教地目變更困難,目前宗教界也只剩下四年半可以進行而已,何況它的難度還這麼高,怎可能在四年半內能夠讓百分之九十以上不合法的寺廟通過土地變更?等到民國114年5月1日「國土功能分區圖」正式公告實行後,甚至也沒有機會變更土地地目了。也就是說不合法的永遠是不合法,永遠受到限制。所謂的每若干年政府可以辦理土地分區分類檢討,試想目前變更小範圍宗教土地地目尚且這麼困難,何況未來是變更區域使用分類?那豈不是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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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ETtoday新聞雲報導「屢次遭詐騙集團冒用名號 名律師發聲明澄清呼籲勿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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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知名律師李永然,曾參與過許多著名訴訟案件,但也因為名號太大,多次遭到詐騙集團冒用,甚至還擅自使用他的照片,讓他不堪其擾。李永然發出聲明,希望透過《ETtoday新聞雲》澄清,也呼籲民眾千萬不要再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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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淨耀法師於《宗教基本法×宗教基本權保障——宗教自由覺醒四週年紀念》書中所著「宗教人權覺醒紀念日四週年感言」一文重點節錄

文/釋淨耀法師(中國佛教會理事長)

  民國(下同)106年6月內政部提出最新版《宗教團體法》草案,但未經廣泛討論,宗教界對該草案之內容仍有諸多質疑,同年7月23日又因「減香」議題引起宗教界一片譁然,以北港「武德宮」發起的諸多民間宮廟計約二萬餘人,為捍衛信仰守護香火,出動神轎、陣頭,眾神串連齊聚於凱道,表達對政府以公權力過度干預民間減香,造成滅香、封爐等疑慮之不滿,並訴請政府尊重宗教自由與基本人權。

  這是台灣宗教界乃至佛教界第一次以集體遊行方式,對國家政府公開要求維護宗教人權與自由的主張。基此,部分宗教界人士及法律實務界的專家等,開始倡議以106年7月23日「眾神上凱道」的這一天,作為台灣宗教自由人權的「覺醒紀念日」,個人覺得確實是非常恰當而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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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為《宗教基本法×宗教基本權保障——宗教自由覺醒四週年紀念》一書作序

李 序

  我國是一自由民主法治的國家,宗教信仰自由受《憲法》保障,但對於宗教團體的法律規範尚未完全法制化,過去曾訂有《監督寺廟條例》、《管理喇嘛寺廟條例》;前者已遭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宣告《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及第2條第1項違憲;後者《管理喇嘛寺廟條例》則於民國92年6月11日由政府自行宣告廢止。

  嗣後內政部即積極地研議訂定規範宗教團體的法律,推出《宗教團體法》草案,然該草案送入立法院,卻多次退回再審議;終於在民國106年6月間推出新版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卻仍被宗教團體、人權團體、法律學者、法官、人權律師質疑,甚至引來同年7月23日的「眾神上凱道」陳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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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7月1日起正式上路! 企業人士應注意《商業事件審理法》的施行」

文◎李永然律師

一、將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施行《商業事件審理法》

  我國近年來不斷地進行司法改革,而司法改革中,針對法院案件處理程序的變革,不斷地推陳出新!我國原本私權爭議的案件,主要有賴於《民事訴訟法》與《非訟事件法》;然現已經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家事事件法》、《勞動事件法》的施行,成為前述法律的特別法,而就特定「智慧財產案件」、「家事事件」及「勞動事件」的處理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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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udn聯合新聞網刊登黃介南律師專文「法官作為中立第三人 商業事件調解更能迅速助當事人解決紛爭」

文◎黃介南律師

一、《商業事件審理法》就「商業訴訟事件」採「調解前置主義」

  現在多元化社會的紛爭種類及數量不但龐雜,且愈趨專業,如透過「訴訟」解決紛爭,往往需花費相當勞力、時間及費用,不利於人民迅速解決紛爭之需求,故「訴訟外」紛爭解決制度如「訴訟調解」(又稱「法院調解」,係指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民事紛爭的方式),成為迅速解決爭端的重要制度。「訴訟調解」制度展現公權力和私權利的結合,一方面法官作為中立的第三人介入調解過程,使得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雙方當事人經由磋商達成合意,進而簽訂調解協議,相較於訴訟判決而言,「訴訟調解」更能迅速協助當事人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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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3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林貴卿律師專文「投資大眾及股東們看過來 《商業事件審理法》適用於哪些「商業事件」?」

文◎李永然律師、林貴卿律師

一、前言

  鑑於重大商業紛爭之發生,不僅僅影響公司股東或債權人之權益,更波及商業市場而影響投資大眾,如未即時處理,亦可能嚴重影響整體經商環境,進而降低國家經濟競爭力,為求迅速、妥適、專業處理商業紛爭,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並由總統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15日公布,並由司法院定於110年7月1日施行。將重大商業案件交由「專責法院」依特別程序審理,健全公司治理,提升經商環境,以促進經濟發展之成效,《商業事件審理法》已成為《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而該法中所稱之「商業事件」包括哪些?謹藉本文予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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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9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法律相隨,危老重建免遭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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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各大都市都有為數眾多的老舊房屋,這是眾所皆知的事,其中又以台北市最為嚴重。而這些老舊房屋受限於往昔的建築技術,結構不一定耐震,加上早期公寓很多沒有電梯,而台灣又已進入高齡社會,形成老舊房子「困老」的情況。為此,政府大力推動都市更新,但《都市更新條例》針對都更所規定的門檻不低,導致整合不易,成效有限。

  為此,政府於2017年5月10日制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危老條例》),該條例僅適用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30年以上的老舊合法建築物,且非「歷史建築」,還訂有建築基地最小面積的限制。上述門檻對於與有基地面積限制的都更相較要低,目前實施後,就申請件數來說,危老也已經比都更多很多。而這幾年來,筆者在執行律師業務過程中,常有民眾諮詢相關的法律問題,由民眾詢問的問題中,不難理解民眾在此的相關法律知識顯得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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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ETtoday新聞雲報導「回郵索書!李永然教你一次了解《商業事件審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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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淑君/綜合報導

商業發展不僅帶動經濟發展,也對民眾生活產生莫大影響。因此,當發生重大商業紛爭時,不僅影響公司股東或債權人之權益,亦可能波及投資大眾市場,如未即時處理,甚或影響整體經商環境,降低我國經濟競爭力。但商業糾葛牽涉諸多法規,以及多樣的專業知識,要釐清法律問題、迅速解決爭議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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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北市議會議長吳碧珠為「不動產信託實戰第一線──辦理登記與稅務規劃範例」一書作推薦序

吳 序

  近年來國內各種信託商品越來越多元化,隨著信託的好處逐漸被大眾認知,房地產信託亦逐漸受到重視。信託除了對個人而言,有資產保護、財產管理、長久規劃、節稅、風險控管等功能,信託機制運用在不動產開發案上,亦可提供不動產開發案中各關係人,包括地主、建商、營造廠商、銀行及承購戶較為周延的保障。

  信託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而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九章第124條規定,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指「土地權利依信託辦理信託而為變更之登記」,即其信託之標的為房地不動產。有關房地產信託之書狀、登記辦理流程、相關法規與解釋令函、信託有關稅務等為一專業領域、相關人士了解相關拾物登記法令、流程,書件申請及準備等,有助於進一步保障委託人權益及讓信託登記過程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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