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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伯雄主席為《捍衛正義的力量:當代包青天》為序~~

他認為葛永光篤實、正直、剛毅不屈,有自己獨到的見解,不會隨波逐流、人云亦云。他希望因為本書的出版,能讓更多人瞭解監察權,和肯定中華民國的五權制度。

以下是序文全文:

理性、中道、改革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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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前總統為《捍衛正義的力量:當代包青天》為序~~

他認為本書不但能幫助一般民眾瞭解監察權,也有助於政府各部門官員認識監察制度,對政府各機關與監察院的互動,必能對國家社會產生正面的助益。

以下是序文全文:

行所當行,為所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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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公義的力量

葛永光

「公義使邦國高舉」,這是上帝對牠的臣民的應許,只要一個國家能伸張公義,這個國家就會興盛繁榮。監察院被許多民眾認為是一個彰顯社會公義的神聖殿堂,是希望協助社會上每個人都能得到公平(fair)與公正(just)的待遇,以及平等的資源分配,不因種族、膚色、社經地位、職業等而有偏差,而且各人都可以享有同等自由。因此,監察委員在民間享有崇高的地位。對我而言,擔任監委則有實踐公義、伸張民權、整飭官箴,進而高舉邦國的職志與責任感。

本書原訂名稱為「當代包青天」,因為有很多民眾將監察委員視為過去的「包青天」,視監委為「青天大老爺」,民眾有冤屈時,經常向監委陳情,希望監委能為民申冤、為民除害。我個人在六年監委期間,也有幾次遇到民眾陳情時,下跪哭喊:「葛青天」,陳情希望我能為民眾平反冤屈,當時總感到責任沈重,希望能盡一己之力,伸張社會公義,還民眾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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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借予他人,借用人死亡時,可否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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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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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第三審應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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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銘壎

《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此處之原判決,通常是指第二審判決,但在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4規定提起的上訴,則是指原第一審法院的判決。因此,倘若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則第三審法院即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本文、最高法院26年度鄂上字第236號判例參照)。所謂判決違背法令,是指《民事訴訟法》第468條、第469條規定之情形。另外,在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以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時,則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1項),如第三審法院不應許可,即裁定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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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者的煞星——行政執行署


林岫萱律師、廖偲為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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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已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是否可降低醫療糾紛,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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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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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文字角色」的著作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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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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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鈴還須繫鈴人──法律人陳清秀對小巨蛋事件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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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原採訪、整理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曾任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2005年台北市政府接管台北小巨蛋所依據的《台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是在陳清秀任法規會主委時制定。2016年10月,他受訪談到小巨蛋案時,感嘆自己推動制定的自治法規被誤用,更以「政府粗暴」來形容當年的台北小巨蛋接管案,對於台北小巨蛋委外經營案,他說:「這是一個公私協力的負面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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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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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1.《憲法》上宗教自由的保護是體現在其客觀法面向的功能,而形成落實「多元文化國」原則的客觀價值秩序和制度性的保障作用。保護法益有「國家的宗教中立性」、「國家的寬容原則」與「政教分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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