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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賃出租人的法律須知!

文◎李永然律師

一、我國已制訂特別法規範「住宅租賃」:

  房屋租賃依其用途的不同,可區分為做工廠使用、營業使用、執業使用、辦公使用、居住使用…等等,而「居住使用」的租賃,涉及「居住權」的保障,立法院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並已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由總統公布,該條例將於民國107年6月27日起正式施行(參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4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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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訴訟外之民事紛爭解決途徑」(ADR)創造雙贏,解決民事糾紛,訴訟不再是唯一途徑! 

  隨著台灣社會的高度進步,國人也愈來愈具備「法治觀念」,有了法治觀念就開始懂得伸張權利,也使得許多民眾都很會計較自己的權利有沒有得到保障,反而造成動輒訴諸法律的情況發生。濫訟的結果不但影響個人生活,也影響了裁判的品質。

  執業40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看過各式各樣的訴訟理由,許多人只是為了爭一口氣不惜走上法庭,但他認為訴訟不僅曠日費時而且所費不貲,是不得已而為之,因此在面對當事人進行委託時,首先會協助他們尋求和解的可能,在雙方獲得共識下,消弭沒有必要的訴訟,不僅以較短的時間解決雙方的紛爭,也能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現今司法界、學界一直在鼓勵、倡導民眾多多利用「訴訟外之民事紛爭解決途徑」(ADR),以減輕當事人面臨訴訟時在勞力、時間、費用的付出,同時也減輕司法資源的負擔,至於哪些是屬於訴訟外的民事紛爭解決途徑呢?李永然律師表示:「現行制度上有『和解』、『調解』及『仲裁』等方式,其中和解、調解兩者特重維持兩造間的和諧,而仲裁則是適用於某些需要專業知識領域的案件,例如工程方面的糾紛及商務方面案件。」李永然律師強調,除了上述法律規定的解決途徑外,其他如當事人自行或經由律師協調或斡旋而達成「和解」,也屬於解決民事紛爭的途徑,民眾在面臨法律糾紛時,可以參考並利用相關制度,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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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對違反《環境保護法》處罰的法律認識 

 

李永然律師

一、 台商面對大陸環境保護的執法,應妥慎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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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智慧人生自在生活手冊」,歡迎民眾索閱

「智慧人生自在生活手冊」 歡迎索閱!

  在近四十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李永然律師歷經無數當事人的案件,有些被害、有些被告,有民、刑事案,也有行政爭訟,不一而足。然不論何種案件,對當事人而言,往往是一件苦差事,既難捱又忐忑不安,尤其是做為重大刑案的「刑事被告」。李永然律師認為,透過這些案件,與當事人交流,無形中也豐富了自己生命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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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前往立法院,出席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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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2日上午九時,李永然律師前往立法院紅樓302室,出席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由召集人吳志揚立委主持,李永然律師除口頭表示看法外,也提供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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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建築法》修正案,危樓強制補強、重建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330日自由時報A8版李欣芳記者所撰「建物耐震不足 強制補強、重建」、工商時報A20版張語羚記者所撰「危樓未改善 最高可罰30萬」、中國時報A4版張理國、王莫昀記者所撰「推第三方查驗 政府挨批不負責」的報導,花蓮大地震造成雲門翠堤大樓嚴重災情,行政院會日前通過《建築法修正草案》,強制有耐震疑慮的建築物應進行補強或重建,違者最高可罰台幣卅萬元,可連續處罰;同時引進第三方監造制度,明定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物,應由第三方專業團體完成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合格後,才能繼續施工或核發使用執照。

  內政部林慈玲次長表示,這次《建築法》修法有三大重點,第一是為確保新建築的設計及施工品質,導入「第三方專業團體」審查機制,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物,應由第三方辦理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合格後,才能繼續施工或核發使用執照,以提升建築審查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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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能否約定「借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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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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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草案 須尊重「宗教信仰自由」

文◎李永然律師

  《財團法人法》草案目前已進入立法院,且列入優先法案,然此一法律將適用於「宗教財團法人」,故政府宜審慎處理,且立法委員們也應本於尊重「宗教自由」的維護,審慎斟酌,切勿草率立法,而傷害台灣的軟實力-「宗教自由」。

  猶記得去年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草案內容,因諸多違反宗教信仰自由,而遭到國內各大宗教的反對,內政部也從善如流,緩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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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保「宗教團體」的「信仰宗教自由」?

文◎李永然律師

  儘管內政部已釋出善意,緩推《宗教團體法》,但現已排入立法院優先審查法案的《財團法人法》草案與《社會團體法》草案中,對於宗教財團法人以及宗教社會團體法人,顯然未顧及宗教團體的特殊性;為尊重宗教團體的自主權,《財團法人法》草案與《社會團體法》草案,應將宗教團體排除適用,以符合《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規定。

  為了確保各種不同形態之宗教團體的宗教自由保障,我國應先訂立《宗教保障基本法》,建構我國宗教信仰自由保障的框架與具體指導原則,供我國政府行政與立法可資依循,確保其他諸如《宗教團體法》、《財團法人法》與《社會團體法》等法規不會侵害《憲法》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讓「信仰宗教自由」在美麗的寶島台灣能獲得實現,並使台灣的「宗教團體」維持現有的健全發展,俾益於台灣社會的安定,並確保國人的精神食糧,確立「多元文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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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從憲法法律的高度,談如何「確保台灣宗教信仰的自由」

李永然律師從憲法法律的高度,談如何「確保台灣宗教信仰的自由」,表示:「在制定宗教相關法律時,要格外地謹慎,應該要求好,而不是求快。若失之於草率,將來在執行時就會產生障礙,同時也會因為執行的不當,造成宗教信仰自由的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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