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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5日,李永然律師登上「大雲時堂」節目,接受李四端先生專訪,分享執業43年律師生涯中的工作與生活點滴

2022年3月15日,李四端先生主持的「大雲時堂」節目,專訪李永然律師,分享他在執業43年律師生涯中的故事、對於人權、法治教育的推廣及生活中的點滴,讓觀眾跳脫對律師職業的刻板印象,了解這位資深法律人的觀點與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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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1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對方早已預謀心存不軌 商務契約發生糾紛如何解決?可以用「刑事」手段嗎?」

文◎李永然律師

一、商務契約在訂立或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有所聞

  由於「商務契約」是指當事人以「營利」為目的所訂立的各種「有償雙務契約」;而這種契約各方當事人都是期盼透過他方當事人能誠信履行契約,藉此而獲得預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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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契約書,如何運用「證據契約」?

文◎李永然律師

一、訂立契約書可以考慮運用「證據契約」

  訂立契約乃為了預防糾紛的發生,商務契約的訂立是為了投資、交易、商業合作……等目的而訂立;訂立書面契約一方面可以明確雙方彼此各自的權利、義務;另一方面則有「書面」,於有爭議時,可以做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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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契約的條款有哪些應注意事項?

文◎許啟龍律師

一、契約之概念

  「契約」與「單獨行為」、「共同行為」等並稱為法律行為,而契約之成立須有相對之意思表示合致。契約成立後,當事人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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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應注意事項

文◎李廷鈞地政士

  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依買賣標的物之不同,主要可分「預售屋」、「新成屋」跟「中古屋」三種情形,除了「預售屋」須適用內政部所頒布《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建設公司自須遵守之外,本文將就「新成屋」跟「中古屋」的不動產買賣契約,簽約時務必注意契約的內容,做以下提醒。

  簽訂新成屋的不動產買賣契約,通常是買方跟建商做買賣,必須要確認房屋的使用執照、所有權狀是否已經核發,而且所有權狀或是最新的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上面的門牌是否相符,如果買方認為有疑慮,可以向建商提出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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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7ETtoday新聞雲記者王淑君報導「李永然出書教你看懂《商務契約訂定與糾紛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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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淑君/綜合報導

  商場如戰場,光是一句口頭承諾早已不足為憑,以書面契約規範各種不同型態的商業行為,不但有必要,且可為將來可能的商務糾紛,預作防範和提供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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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ETtoday東森新聞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國際宗教自由報告應掌握台灣核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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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國會於1998年通過《國際宗教自由法》(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並依該法案成立「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USCIRF),該委員會每年公布《國際宗教自由報告》,每年的報告內容會有「台灣部分」的報告,今年所公布的《2020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也不例外地提到「台灣部分」。

  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於上述報告中主要提到三件事:1.家事勞工與看護未受《勞動基準法》保障,致不能依法每週休假一天,導致許多家事勞工無法休假去參加「宗教禮拜」;2.有某志工團體在下課時間教導具「宗教色彩」的課程,違反《教育基本法》;3.「國策研究基金會」舉辦研討會,有與談人呼籲立法機關應立法妥善管理寺廟的登記與財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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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ETtoday東森新聞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假律師詐訴訟費!冒牌律師演不了《神鬼交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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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媒體報導法務部蔡政務次長有鑑於新聞不時看到「假律師」詐騙當事人,乃傳授辯識真假律師的「三個撇步」,包括:1.上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進行律師照片的辨識;2.去律師執業縣市的「地方律師公會」詢問;3.親自到律師事務所實地查訪洽談,可從其言談與對法律的掌握度,窺知其真偽,即便是「真律師」,也可透過對話,了解該律師的功力,再決定是否「委任」。

  生活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法律無所不在,因此與律師打交道勢所難免,因而委任律師的時機,以及委任具專業熱忱且專業的「真律師」就甚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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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接受2021年9月號住展雜誌專訪「台灣特有種人權律師——李永然:懂法律,是每個人的必修課!」

李永然律師接受租售報導雜誌社出版2021年9月號469期住展雜誌專訪「台灣特有種人權律師——李永然:懂法律,是每個人的必修課!」,分享自己學習法律的心路歷程及人生經驗,並呼籲民眾一定要「懂法律」的原因,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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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宏安法師於《宗教基本法×宗教基本權保障——宗教自由覺醒四週年紀念》書中所著「政府應聆聽宗教界心聲並力促《宗教基本法》立法」一文重點節錄

文/釋宏安法師(台灣佛教總會理事長)

  民國107年10月間,由前立法委員王金平與三十六位立委共同連署,提出了《宗教基本法》草案,並完成一讀,卻在有心人士刻意利用輿論、媒體帶風向,曲解操弄之下,造成了《宗教基本法》草案胎死腹中,著實令宗教界感到遺憾,我們認為各界若是對於條文內容有異議,應該是透過協商進行討論、調整並修改內容,讓《宗教基本法》儘速完成立法,而不是又將宗教立法退回原點。

  目前國內仍有許多法界、宗教界人士及專家學者對於《宗教基本法》的立法不斷地進行研討,為了我國宗教信仰的發展及捍衛宗教自由而努力發聲,宗教團體、「中華人權協會」人權團體也發表了「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提供政府建言,我們在此呼籲政府應放下身段,聆聽宗教界及人權團體的聲音,儘速完成《宗教基本法》立法,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的精神落實到《宗教基本法》中,並符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之後再以此架構框架,完成《宗教團體法》等相關法規的訂立,讓宗教團體的管理於法有據,並彰顯我國對宗教自由的尊重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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